华盛顿 —
中国一家法院星期四(10月29日)对中国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做出宣判,宣布提起诉讼的民间环保维权组织胜诉。
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四名被告人为采矿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植被严重破坏,判令四名被告在五个月的时间内清除矿山工棚等设施,恢复被破坏的植被,如不能如期完成,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同时共同支付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共同向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这两家环保组织支付诉讼费等费用16.5万余元。
该案是中国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的第一起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诉讼并获得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国于2015年1月1日实施生效的新环保法为非政府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新法明确规定从事保护公益活动5年且没有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在此之前,公益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得到的答复往往是“不予立案”。此外,新环保法也对污染者施以更重的处罚。
“自然之友”代理人、“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部门总监葛枫在该组织发布的一则新闻稿中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判决结果“如能作为机制固定下来,将在在很大程度上鼓励公益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有助于提高公益律师代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积性。”
福建南平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林东波在通报这起案件的审理情况时表示,这起案件对今后环境民事诉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不过,一些律师和环保人士也表示,公益诉讼仍然面临许多挑战,比如,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经验不足、法院不愿惩处当地企业等等。
“自然之友”说,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该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已有六起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