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是何清涟为美国之音撰写的评论。这篇特约评论不代表美国之音的观点。
2013年2月18日,浙江瑞安法院公开审理八旬老汉邱某于“文革”时期故意杀害洪某一案,顿时在网络上激起舆论千重浪。有人认为不应该只追究一个普通凶手;有人则认为这这是带有风向标性质的审判;还有人则认为这是国家责任,认为只有公开历史真相,才能进行公正的审判。
我认为,对于“文革”杀人罪行的追索,不仅必要,还应该与“文革”这一重大国家罪错的历史背景联系起来,这不仅是对“文革”中数百万“非正常死亡者”亡灵的抚慰,还是一个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有助于民族集体反省。
*“文革”中死亡人数成谜*
先得说清楚“文革”中被屠杀的人数究竟有多少?我曾查阅无数资料,说法不一,无从确定。正如1988年邓小平对意大利女记者法拉奇所说的那样:“永远也统计不了。因为死的原因各种各样,中国又是那样广阔。总之,人死了很多。”美国夏威夷大学R.J.Rummel教授在其著作China's Bloody Century (《中国血色百年》,1991年)中估算,“文革”中丧生者的数目大约为773万人;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合编的《建国以来历史政治运动事实》给出的“文革”死亡数据是共计为172万8千人死亡;这些死亡者的死因都被笼统归之于一个官方给定的模糊解释——非正常死亡。
* “文革”中的杀人罪行有哪几类?*
死亡人数不确定,但“文革”中涉及杀人的罪行却可以归类。
第一类杀人罪是以国家的名义,对所有怀疑、批评意识形态的人、包括对领袖有微辞的人予以剥夺生命的惩处。《建国以来历史政治运动事实》列出的数据是13万5千人被以反革命罪处决。其中为公众熟知的有林昭、遇罗克、张志新、王申酉、李九莲、钟海源。他们生前被关在国家的监狱里,受尽种种非人的折磨侮辱,最后被政府以反革命的罪名枪杀,其中钟海源还被活杀取肾。可是在“文革”结束后,中国政府除了宣布原先的判决是错误的之外,从未为这些罪行承担任何政治责任。
第二类杀人罪,是一些地区对所谓“地富反坏右”及“二十一种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集体屠杀,有史可考的就有湖南道县(1967年)、湖南邵阳县(1968年)、湖南、广东、广西三省(1967-1968)、北京大兴县(1966年)。政府方面一直将这解释为“贫下中农”的自发“革命行动”。但据已有研究,这种杀人行为是有地方行政机构命令的,比如邵阳县大屠杀的命令来自于该县武装部部长、革委会主任柴春泽;大兴县是奉当地公安局命令行事。
美国加州大学尔湾分校苏扬教授曾查阅逾千种县志与大量内部档案,估算出“文革”时期中国农村至少有75万到150万人被迫害致死,其中大量就死于这种集体专杀。这类罪行,至今官方不仅未见检讨,还蓄意销毁资料。由于中共阶级斗争教育的作用,在当年的杀人者眼中,“地富反坏右”及“二十一种人”本就被视为政治贱民,活着只配受侮辱与损害,死了也未足惜。据说,在屠杀发生之地,仍然是少数幸存者害怕杀人者。我在少年时期曾亲历1968年邵阳县的“黑杀风”,对这种屠杀的血腥与非正义有着旁观者不能比拟的生命痛感。它不同于人类历史上的种族屠杀,因为屠戮者与被屠戮者都是同一民族;也不是战争结束后胜利者对失败者的屠杀,因为这些被杀害者无论从精神上到肉体上早就处于被统治集团与其他社会成员凌虐的凄惨境地。他们之所以被杀害,其根源就在于当时主宰中国的神灵毛泽东对“敌人”的定义。
“文革”中的第三类杀人犯罪,是不同“造反派”组织之间的“武斗”。“文革”结束后成立的“中共中央文化大革命武斗事件调查组”曾于1978年6月至1979年8月,经过调查复核相关资料后统计出:从1966年至1975年间,向当地革命委员会、政法部门、军管会(组)报案、备案,伤亡10人或以上的武斗事件有57227件,其中伤亡 100人或以上的武斗事件有9790件,地方驻军奉命介入的事件有2355件;申报、报案亲属失踪的有227300多人。这一数字与《建国以来历史政治运动事实》中列出的“武斗死亡23万7000人”接近。
这些大规模武斗发生的表面原因是各“造反派”组织要争正统,即要在“伟大领袖”毛泽东面前争宠,但实质是“造反派”受中央文革的鼓励从“走资派”手中夺得权力后重新分配权力的斗争。这种争夺权力让毛泽东感到造反派不听话,尾大不掉,不利于他要进行的“革命大业”,于是将其抛弃。因此,武斗杀人在“文革”中及“文革”后都受到惩处,浙江瑞安邱某的罪行可归于此类。
*追索国家之罪是为了中国的未来*
“文革”与“反右”“六四”一样,都是国家之罪,其产生与实施均与国家最高政治权威及各级政权的鼓动有关,不是自然人的刑事犯罪。这种发生于非战争年代的大规模迫害直至屠杀,至今为止在国际社会只有“红色高棉”可以相比,必须追究,这种追究不仅是为了昨天,而是为了中国的今天与明天。
我一直提醒中国人不要忘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的“路径依赖”理论,这一理论强调一个国家在制度改革过程中历史习惯因素产生的影响。诺斯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不知道自己过去从何而来,不知道自己面临的现实制约、传统影响以及文化惯性,就不可能知道未来的发展方向。
中国人习惯用“向前看”来抚慰自己虚弱的心灵,除了中共领导人至今还坚持“不能用后30年(改革)否定前30年”之外,我还见过许多“文革”的施虐者轻飘飘地将自己的罪行诿之于“那是时代原因”。殊不知,这种对自身与本民族恶行毫无原则的宽宥,正是中国今天陷入腐败堕落、连生存环境安全与食物安全都得不到起码保证的根源,也是政府发展成拥有“独立利益的巨物”、无限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最大的财政收入,以满足官员无止境的生活和权力需求等的根源。
一个对自身在和平时期屠杀本国人民之国家罪错毫无悔罪之意并千方百计掩盖历史真相的政权,人们怎么能指望它担当起将国家导向光明的责任?
2013年2月18日,浙江瑞安法院公开审理八旬老汉邱某于“文革”时期故意杀害洪某一案,顿时在网络上激起舆论千重浪。有人认为不应该只追究一个普通凶手;有人则认为这这是带有风向标性质的审判;还有人则认为这是国家责任,认为只有公开历史真相,才能进行公正的审判。
我认为,对于“文革”杀人罪行的追索,不仅必要,还应该与“文革”这一重大国家罪错的历史背景联系起来,这不仅是对“文革”中数百万“非正常死亡者”亡灵的抚慰,还是一个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有助于民族集体反省。
*“文革”中死亡人数成谜*
先得说清楚“文革”中被屠杀的人数究竟有多少?我曾查阅无数资料,说法不一,无从确定。正如1988年邓小平对意大利女记者法拉奇所说的那样:“永远也统计不了。因为死的原因各种各样,中国又是那样广阔。总之,人死了很多。”美国夏威夷大学R.J.Rummel教授在其著作China's Bloody Century (《中国血色百年》,1991年)中估算,“文革”中丧生者的数目大约为773万人;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合编的《建国以来历史政治运动事实》给出的“文革”死亡数据是共计为172万8千人死亡;这些死亡者的死因都被笼统归之于一个官方给定的模糊解释——非正常死亡。
* “文革”中的杀人罪行有哪几类?*
死亡人数不确定,但“文革”中涉及杀人的罪行却可以归类。
第一类杀人罪是以国家的名义,对所有怀疑、批评意识形态的人、包括对领袖有微辞的人予以剥夺生命的惩处。《建国以来历史政治运动事实》列出的数据是13万5千人被以反革命罪处决。其中为公众熟知的有林昭、遇罗克、张志新、王申酉、李九莲、钟海源。他们生前被关在国家的监狱里,受尽种种非人的折磨侮辱,最后被政府以反革命的罪名枪杀,其中钟海源还被活杀取肾。可是在“文革”结束后,中国政府除了宣布原先的判决是错误的之外,从未为这些罪行承担任何政治责任。
第二类杀人罪,是一些地区对所谓“地富反坏右”及“二十一种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集体屠杀,有史可考的就有湖南道县(1967年)、湖南邵阳县(1968年)、湖南、广东、广西三省(1967-1968)、北京大兴县(1966年)。政府方面一直将这解释为“贫下中农”的自发“革命行动”。但据已有研究,这种杀人行为是有地方行政机构命令的,比如邵阳县大屠杀的命令来自于该县武装部部长、革委会主任柴春泽;大兴县是奉当地公安局命令行事。
美国加州大学尔湾分校苏扬教授曾查阅逾千种县志与大量内部档案,估算出“文革”时期中国农村至少有75万到150万人被迫害致死,其中大量就死于这种集体专杀。这类罪行,至今官方不仅未见检讨,还蓄意销毁资料。由于中共阶级斗争教育的作用,在当年的杀人者眼中,“地富反坏右”及“二十一种人”本就被视为政治贱民,活着只配受侮辱与损害,死了也未足惜。据说,在屠杀发生之地,仍然是少数幸存者害怕杀人者。我在少年时期曾亲历1968年邵阳县的“黑杀风”,对这种屠杀的血腥与非正义有着旁观者不能比拟的生命痛感。它不同于人类历史上的种族屠杀,因为屠戮者与被屠戮者都是同一民族;也不是战争结束后胜利者对失败者的屠杀,因为这些被杀害者无论从精神上到肉体上早就处于被统治集团与其他社会成员凌虐的凄惨境地。他们之所以被杀害,其根源就在于当时主宰中国的神灵毛泽东对“敌人”的定义。
“文革”中的第三类杀人犯罪,是不同“造反派”组织之间的“武斗”。“文革”结束后成立的“中共中央文化大革命武斗事件调查组”曾于1978年6月至1979年8月,经过调查复核相关资料后统计出:从1966年至1975年间,向当地革命委员会、政法部门、军管会(组)报案、备案,伤亡10人或以上的武斗事件有57227件,其中伤亡 100人或以上的武斗事件有9790件,地方驻军奉命介入的事件有2355件;申报、报案亲属失踪的有227300多人。这一数字与《建国以来历史政治运动事实》中列出的“武斗死亡23万7000人”接近。
这些大规模武斗发生的表面原因是各“造反派”组织要争正统,即要在“伟大领袖”毛泽东面前争宠,但实质是“造反派”受中央文革的鼓励从“走资派”手中夺得权力后重新分配权力的斗争。这种争夺权力让毛泽东感到造反派不听话,尾大不掉,不利于他要进行的“革命大业”,于是将其抛弃。因此,武斗杀人在“文革”中及“文革”后都受到惩处,浙江瑞安邱某的罪行可归于此类。
*追索国家之罪是为了中国的未来*
“文革”与“反右”“六四”一样,都是国家之罪,其产生与实施均与国家最高政治权威及各级政权的鼓动有关,不是自然人的刑事犯罪。这种发生于非战争年代的大规模迫害直至屠杀,至今为止在国际社会只有“红色高棉”可以相比,必须追究,这种追究不仅是为了昨天,而是为了中国的今天与明天。
我一直提醒中国人不要忘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的“路径依赖”理论,这一理论强调一个国家在制度改革过程中历史习惯因素产生的影响。诺斯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不知道自己过去从何而来,不知道自己面临的现实制约、传统影响以及文化惯性,就不可能知道未来的发展方向。
中国人习惯用“向前看”来抚慰自己虚弱的心灵,除了中共领导人至今还坚持“不能用后30年(改革)否定前30年”之外,我还见过许多“文革”的施虐者轻飘飘地将自己的罪行诿之于“那是时代原因”。殊不知,这种对自身与本民族恶行毫无原则的宽宥,正是中国今天陷入腐败堕落、连生存环境安全与食物安全都得不到起码保证的根源,也是政府发展成拥有“独立利益的巨物”、无限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最大的财政收入,以满足官员无止境的生活和权力需求等的根源。
一个对自身在和平时期屠杀本国人民之国家罪错毫无悔罪之意并千方百计掩盖历史真相的政权,人们怎么能指望它担当起将国家导向光明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