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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间 5:25 2024年12月27日 星期五

香港612基金违社团条例案 陈日君枢机等6被告罪成 罚款逾300至500美元


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左二)
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左二)

已停运超过一年的香港“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托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大律师吴霭仪、学者许宝强、歌手何韵诗、前立法会议员何秀兰,以及前基金秘书施城威,被票控违反《社团条例》没有注册作社团,星期五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判处罚款超过300至500美元。

已停运的香港612基金5名信托人(左起)何秀兰、陈日君、吴霭仪、何韵诗、许宝强,被票控违反《社团条例》没有注册作社团罪名成立,各被罚款港币4千元(折合超过500美元) (美国之音/汤惠芸)
已停运的香港612基金5名信托人(左起)何秀兰、陈日君、吴霭仪、何韵诗、许宝强,被票控违反《社团条例》没有注册作社团罪名成立,各被罚款港币4千元(折合超过500美元) (美国之音/汤惠芸)

吴霭仪表示,本案是香港首宗针对《社团条例》,有关社团注册的案件,裁决可能影响香港人的结社自由,他们会仔细研究判词再决定下一步行动。陈日君表示,他自己是非常赞成做人道援助的香港公民,希望案件不要与宗教自由拉上关系。

2019年6月15日成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简称612基金),主要是回应当年6月12日万人包围立法会,要求当局撤回《逃犯条例》修订,警方无差别施放催泪弹清场,造成众多市民受伤及多人被捕,基金的成立就是透过众筹支援被捕人士及伤者,包括医疗、精神、心理以及法律等各方面的援助。

612基金5名信托人及秘书被票控

去年9月,警方国安处人员要求612基金提供资料,包括众筹详情及捐款人等,期后基金于去年10月31日停止运作。

今年5月警方国安处人员先后拘捕612基金5名信托人,包括首次被捕、年届90岁的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74岁的大律师吴霭仪、前岭南大学文化研究系客席副教授许宝强、67岁的前立法会议员何秀兰,以及45岁的歌手何韵诗,指控他们涉嫌干犯国安法“勾结外国势力罪”,除了当时正在服刑的何秀兰,各被捕人获准保释等候调查。

警方另外向法庭申请传票,控告基金5名信托人,以及37岁的基金秘书施城威,指控他们涉嫌没有遵循《社团条例》要求,为基金作社团注册。

辩方争议612基金是否社团

案件9月中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审,由主任裁判官严舜仪审理。控罪指6名被告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在香港作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团的干事,没有在指明限时内,遵从《社团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社团。

根据《社团条例》第5C条,这宗传票控罪首次被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为港币1万元(折合约1,300美元)。

辩方表示,本案的症结是争议612基金是否“社团”,另一争议点是5名基金信托人应否被视为“社团干事”。控方则表示,612基金运作超过20个月中,曾牵涉港币4亿元(折合超过5,100万美元)交易,认为必须受到《社团条例》监管。

6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经审讯后,案件星期五(11月25日)裁决。裁判官认为,吴霭仪、许宝强、何秀兰以及何韵诗,有共同理念组识并成立612基金,之后邀请陈日君加入,陈日君认同他们的理念和目标,同意将互相遵守的条款纳入基金信托契约内,由5人签订。

裁判官表示,后来施城威加入统筹基金秘书处工作,设立612基金的网站以及Facebook专页,向公众闸述612基金的宗旨,在两年多的时间内筹募了数以亿计港元的款项,基金的运作显然触及公众。

裁判官表示,根据612基金信托契约,其宗旨带有政治目的,并非纯粹是为慈善目的而成立,因此不获豁免社团注册。

裁判官表示,据612基金信托契约,5名信托人共同负责管治基金,认为他们显然都是推动基金运作的重要决策人物,职务类似会长和副会长,裁定5人都属于612 基金的干事及成员,而施城威属于组织成员,不但统筹基金秘书处,亦有权参与信托人会议,就如何运用基金发表意见,与其他信托人一样相互有义务,按宗旨及目标运作基金。

裁判官裁定612基金属《社团条例》所指的社团,6名被告都是社团干事,但都未有在限期前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裁定6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各被告判处罚款逾300至500美元

裁判官在判刑前表示,吴霭仪经常代表612基金发言,角色有如基金的会长,可能需要负上较大的责任,坐在吴霭仪身旁的陈日君随即回应,“我哋(们)5个一样!”

辩方大律师林国辉表示,5名信托人的律师团队都没有求情陈词,并解释吴霭仪比较熟悉基金的情况,因此过往多个场合担任612基金的主要发言人,实际上她不是领导角色,强调5名信托人的地位同等。

对于裁判官表示,量刑亦会考虑基金的规模,林国辉认为,不是因为5名信托人,而是香港市民令基金的规模变大。

裁判官判刑时表示,612基金设有办公地点,并聘请多名职员处理日常事务,因此规模不算小,考虑到各被告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没有任何扣减刑罚,而辩方表明5名信托人职能一致,因此5名被告各被判罚款港币4,000元(折合超过500美元)。

至于基金秘书施城威,裁判官考虑到他稍后才加入,职能与5名信托人稍有不同,判处罚款港币2,500元(折合超过300美元)。

吴霭仪指本案对香港人结社自由非常重要

除了施城威之外,其余5名被告散庭后会见传媒。吴霭仪代表各被告发言表示,多谢一直以来在这个审讯当中支持他们的市民,并感谢法律团队为各被告及社会公义尽心尽力。吴霭仪强调,本案是香港首宗针对《社团条例》,有关社团注册的案件,关乎社会各界人士。

吴霭仪说:“这宗官司不只为我们几个被告人去打的,因为其实在香港来说,是第一宗在《社团条例》5C条,即是不注册的社团是第一宗的官司来的,所以这个官司的结果是关乎社会很多其他的人,或者团体、或者是预备去组织、或者预备一齐做一些什么事情的人,他们那个待遇、他们的处境会是怎样,对他们是很重要。”

吴霭仪表示,本案的裁决对于香港人的结社自由非常重要,他们会仔细研究判词再决定下一步行动。

吴霭仪说:“《社团条例》对于香港人的结社自由是非常之重要的,在这件案件里面其实是有很多、很多的法律问题,亦都是我们的法律代表是很详细地跟法庭讲,这些都是对香港很重要的事,我们希望仔细研究判辞之后,再决定下一步怎样做的。”

陈日君指案件无关宗教自由

陈日君发言表示,他是一位宗教人士,但是希望传媒不要将这宗案件,与宗教自由拉上关系。

陈日君说:“我当然是一个宗教人士,不过,我希望这件案不要同我们宗教自由拉上关系,因为我看到外国很多人说陈枢机被告,这样没关系的,我就是这个基金会的一份子,我们香港到现在我未见到宗教自由有什么损害,所以请大家报道的时候不要太强调我的宗教的身份。”

陈日君又表示,他是一个很赞成做人道援助的香港公民,希望香港继续享有宗教自由。

陈日君说:“我是一个很赞成做人道援助的一个香港公民,可能年纪大一点的公民,当然我们都希望我们香港继续是宗教自由,好像以前那样能够享受的。”

大律师指本案各被告不留刑事定罪纪录

大律师萧志文接受美国之音访问表示,一般而言一些较轻微的案件,会用传票检控,例如一些阻街以及交通上的罪行,包括不小心驾驶之类。控方选择用传票或者正式检控,不是影响判刑的重要指标,刑罚是监禁抑或罚款,视乎法例本身的内容。

萧志文表示,本案6名被告以传票方式被控的《社团条例》第5C条,首次被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为港币1万元(折合约1,300美元),现阶段不涉及监禁的刑罚,被定罪后一般都没有刑事定罪纪录,即是不留”案底”。

是否”杀鸡儆猴”有待观察

萧志文表示,刑事定罪纪录的列表不时会修改,而且不是公开的文件,只有警方才会知道。

萧志文说:“这一个列表其实不时会改的,但是这一个列表本身就不是一份public document(公开文件)来的,所以情况是只有police(警方)才会知(道),根据2015年那个版本,《社团条例》的这一条、现在他们被控的这一条、第5(1),就不在那个列表之内。”

萧志文表示,本案对其他没有注册社团的组织的运作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会不会带来“杀鸡儆猴”的影响,有待观察。

萧志文说:“现在这6位(被告)的情况,因为是就着这个控方所指的社团,即是612基金那个基础之下,他(们)是第一次被(控)告的,只会有罚款,但是如果有第二次(被定罪)的情况出现,当然本案就没有可能了,因为那个(612)基金已经停止运作了,如果有第二次(被定罪)就有机会用监禁处理了。那个情况会不会是一个我不知(道)是不是叫‘杀鸡儆猴’了,或者一个说法吧,即是如果其他人想做一些相类近的情况,会不会知道又可能面对这个情况(涉嫌违反社团条例),我只可以说未必没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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