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 —
俄克拉荷马州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注射死刑失败事件,引起了美国公众的高度重视。人们在对死刑药物的使用提出质疑的同时,再次就死刑制度本身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论的焦点集中在死刑的存废以及医生是否应该参与死刑的问题上。下面的法律窗口节目,主持人亚微要为各位介绍和分析美国法律在这些问题上是如何解释及运用的。
*洛基克事件产生连锁反应*
2014年4月29日,俄克拉荷马州采用新型药剂对38岁的死囚克莱顿·洛基特(Clayton Lockett)执行注射死刑时发生意外。根据监狱当局的解释,由于药物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导致他静脉破裂,心脏病突发,在经过40多分钟的挣扎后才被宣告死亡。洛基特因为在1999年绑架并枪杀一名年轻女子并指示同伙将其活埋而被判处死刑。在洛基特注射死刑失败后,该州另一名犯人原定在他之后两小时接受注射死刑,经州长批准被推迟14天。
事件发生后,美国上下一片哗然,有人指责政府采用新型致命药剂违反了宪法第8条修正案不得施以残酷和非常刑罚的规定,也有人认为洛基特罪有应得。奥巴马总统表示,此人被处以死刑,乃因罪大恶极。他说,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下,采用死刑也许是恰当的。不过,奥巴马承认,死刑执行存在重大问题,例如种族偏见,死刑执行不平衡,有些被判死刑的犯人被证明是无辜的,因此联邦政府将对全美的死刑程序进行审议。
*死刑执行的发展历程*
美国法从英国普通法演变而来。因此,死刑在美国建国之初就存在了。联邦和多数州目前都有自己的死刑法。在联邦一级,有60多项罪行可以被判处死刑,其中包括恐怖活动、谋杀政府官员、叛国罪以及间谍罪等。在州一级,所有列在死囚名单上的囚犯都犯有杀人罪。但是,死刑的执行在美国历史上多次受到挑战,其中较大的一次是在1972年。当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死刑的执行过于武断和不公平,因此中断了一段时间。
1976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各州修改死刑法的基础上又判决指出,死刑作为对一级谋杀罪的惩罚并不构成残酷和非常的刑罚,死刑又重新恢复,不过,法庭限制了死刑的运用范围。到了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有证据表明,修改过的死刑法仍存在问题,问题之一是,一些被处以死刑的犯人最后经调查,特别是DNA检测,被证明是无辜的,从而促使美国公众再次对死刑的存废展开激烈的辩论,这一辩论在过去十几年达到白热化程度。
美国宪法第8条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对犯人施以残酷和非常的刑罚。这成为死刑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纽约城市大学约翰杰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埃文·曼德利(Evan Mandery)指出,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该原则时采用了“演化中的合宜行为基准”,亦即在某一阶段被看作是残酷和非常的刑罚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可能会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曼德利说:“问题是,美国公众是否弃绝了某种形式的刑罚呢,具体说就是,绝大多数州是不是反对死刑呢?目前显然还没有。美国大多数州至今仍保留了死刑。它们只是逐步转向反对死刑而已。从死刑的实际执行来看,联邦最高法院从未判决说以何种方式执行死刑触犯了美国宪法。它采取标准似乎是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给死囚犯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死刑法改革势在必行*
设在首都华盛顿的“死刑信息中心”的执行主任理查德·迪特(Richard Dieter)介绍说,自1976年死刑在美国恢复以来,一共有1,379人被处以死刑,但因DNA证据而翻案免罪的有144人。因此,死刑的判刑和执行日趋谨慎并呈下滑趋势。他说,虽然有32个州允许死刑,但真正执行的2013年只有9个州,总计39人,其余18个州已经废除死刑。
在允许死刑的联邦和军队当中。过去40年来,59名联邦死囚犯人只有3人被处以死刑,6名军队死囚犯人无一人被处以死刑。全美目前一共有3,088人在死囚名单上,其中白人占百分之43,拉美裔占百分之13,其它少数族裔占百分之3,非洲裔为百分之42,考虑到该族裔仅占美国人口的百分之12,美国的死刑制度被指责对非洲裔构成了歧视。
迪特说:“在美国,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往往资源缺乏,而且一大批是少数族裔,有时也会是精神病患者或有其它问题的人。死刑的执行从整体上来看已经臭名昭彰。因此,无论是各州,还是美国司法部,目前都在对死刑进行更全面的审议,这是正确之举。”
迪特估计,洛基特事件将促使各州从维护自身信誉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议死刑的执行办法。
“各州估计会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在现有措施中,哪些能够避免囚犯在被注射毒针的过程中恢复知觉并且在经历了药物的痛苦之后死亡的情况发生,为此有些议案会被提出。此外,有些人士还会要求重新审议死刑的存废问题。但是,我认为,这个进程将非常缓慢。”
*专家对死刑存废各执一词*
纽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布莱克(Robert Blecker) 说,过去25年,他花了3千小时到高度警戒的监狱采访死囚犯人和看守人员。布莱克是死刑制度的支持者。但是,他主张在明确了死罪的定义和范围的情况下对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采用死刑。
“人们在决定是继续保留,还是废除死刑时,必须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有没有替代的解决办法,使惩罚与犯罪相称?目前的状况是,囚犯在监狱中过着一种特权生活,因为没有人负责对他们的日常惩罚。人们唯一关心的问题就是安全。有鉴于此,在面对洛基特这样残酷折磨受害人的强奸犯和杀人犯的时候,我们面临两个选择,一个是让他余生在监狱中过着特权生活,另一个就是死刑。我认为,唯一合理和道德的选择就是将其处以死刑。”
但是,原死囚犯人科克·诺贝尔·布拉兹沃斯(Kirk Noble Bloodsworth)提出了不同观点。布拉兹沃斯是海军陆战队一名荣誉退伍军人,1985年因被指控杀害一名9岁的幼童而被判处死刑。在蒙冤入狱近9年后,DNA证据洗刷了他的罪名,使他成为美国第一位因DNA被翻案免罪的死囚犯人。基于这段惨痛的经历,布拉兹沃斯坚决主张废除死刑。
“没有人是完美的,人人都有可能出错,在更多无辜者有可能被处死之前,我们应该立刻废除死刑,这么做不是为了抓到真凶,而是为了拯救无辜者。”
印第安纳州圣母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加内特(Richard W. Garnett)反对死刑,他认为,死刑有损于包括重罪犯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尊严,但联邦最高法院不大可能全面废除死刑。
“一方面,美国宪法本身就涉及了死刑问题,因此有些人以宪法第8条修正案作为争取废除死刑的法律依据很难站得住脚;另外一方面,联邦最高法院多年以来一直都认为,对死刑的判决和执行进行审议是恰当的,因为这可以确保死刑程序的公平。”
*调查情况与职业守则不符*
与洛基特事件有关的另一个争议涉及医生参与死刑执行问题。据专家介绍,尽管“美国医学协会”(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和“美国医师协会”(American College of Physicians)的伦理守则明确提出,医生不应参与执行死刑的程序。但是,由于它不是硬性的法律条文,因此实际参与死刑执行的医生不乏其人,一些州的法律甚至禁止州医学委员会对参与执行死刑的医生采取惩戒处分。因此,在允许死刑的州,迄今尚未发现医生因参与执行死刑而被解除医学协会会员资格或者被吊销行医执照的案例。
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临床医学教授尼尔·法尔伯(Neil J. Farber)在2000年和2001年设计过两项调查,以评估医生们对同仁参与死刑执行以及他们本人是否愿意参与注射死刑的态度。调查结果显示,很多医生认为,执行死刑应该是一项共同分担的社会责任。
2000年,他们对1千名医生进行了问卷调查,482名受访者当中,百分之80的人认为,被“美国医学协会”和“美国医师协会”限制的行为,例如开动静脉注射管,对生命体征进行监控,选择注射部位,注射致命毒剂,确定囚犯是否死亡,维护注射设备,对注射死刑人员进行监督以及订购致死药物等,至少有一项可以接受,百分之53的人表示,5个以上的行为可以接受。调查显示,支持死刑的医生更有可能赞同医生参与上述行为。
据法尔伯介绍,2001年,他们同样对1千名医生进行了问卷调查。针对上述不得从事的行为,413名受访者当中,百分之41的人表示愿意实际从事1个以上的行为,百分之25的人表示愿意从事5个以上的行为。支持参与执行死刑的医生认为这是一项社会责任。
“这个调查表明,大多数医生认为,其他同仁参与执行死刑是可以接受的。此外,有相当比例的医生表示他们自己愿意实际参与执行死刑,尽管后者的人数相对要少。有趣的是,‘美国医学协会’成员比不是该协会成员的人更有可能支持参与执行死刑。尽管‘美国医学协会’的伦理守则提出不要这么做,但是,很多医生对此置若罔闻。”
*医生的观点迥然不同*
法尔伯医生坚决反对医生参与执行死刑,他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协助杀人。
“医生作为一个群体应该明确表示,他们绝不参与执行死刑。至于他们是否愿意担负起主张废除死刑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不知道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是否会达成统一。但是,医生们应该在拒绝参与死刑程序上保持一致,这是毋庸置疑的。”
设在首都华盛顿市的“公共健康研究组织”的联合创始人希尼·沃尔夫(Sidney Wolfe)医生持同样观点。他认为,医生参与执行死刑与行刑队枪决犯人同出一辙。
“医生不应该成为行刑队的一部分。在美国任何一个州,以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医生行医都必须得到行医执照,无论他们以何种方式参与处决犯人,他们的执照就应该被终身吊销。既然他们用自己的医学技能参与杀人,我们没有理由让这样的人继续行医下去。”
朱丽·坎特(Julie Cantor)是加州圣莫尼卡市的一名执业律师和医生。包括她在内的一些专家认为,尽管医生从根本上无法改变囚犯的命运,但是参与死刑程序可以让他们为被处以死刑的囚犯在临终时提供专业护理并帮助减轻他们的痛苦,从而使注射死刑顺利进行。
“我们不能允许残酷和非常的刑罚在这个国家存在下去。但是,在这些刑罚完全被铲除之前,我们要么可以想办法使死刑的执行更加人道,要么继续进行注射死刑,但是,至少我们应该让专业人士以不给接受注射死刑的人造成折磨的方式来从事这件事。”
总而言之,就目前情况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全面废除死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除了联邦和军方之外,死刑的存废在很大程度上将继续由各州自己决定。至于医生是否应该参与执行死刑,既牵涉法律问题,也涉及道德问题。由于一些州的法律与专业医学协会的伦理守则在医生能否参与执行死刑的问题上莫衷一是,再加上医生自身的观念导向,导致他们在这个问题上一直以来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估计,有关争论还将继续下去。
*洛基克事件产生连锁反应*
2014年4月29日,俄克拉荷马州采用新型药剂对38岁的死囚克莱顿·洛基特(Clayton Lockett)执行注射死刑时发生意外。根据监狱当局的解释,由于药物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导致他静脉破裂,心脏病突发,在经过40多分钟的挣扎后才被宣告死亡。洛基特因为在1999年绑架并枪杀一名年轻女子并指示同伙将其活埋而被判处死刑。在洛基特注射死刑失败后,该州另一名犯人原定在他之后两小时接受注射死刑,经州长批准被推迟14天。
事件发生后,美国上下一片哗然,有人指责政府采用新型致命药剂违反了宪法第8条修正案不得施以残酷和非常刑罚的规定,也有人认为洛基特罪有应得。奥巴马总统表示,此人被处以死刑,乃因罪大恶极。他说,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下,采用死刑也许是恰当的。不过,奥巴马承认,死刑执行存在重大问题,例如种族偏见,死刑执行不平衡,有些被判死刑的犯人被证明是无辜的,因此联邦政府将对全美的死刑程序进行审议。
*死刑执行的发展历程*
美国法从英国普通法演变而来。因此,死刑在美国建国之初就存在了。联邦和多数州目前都有自己的死刑法。在联邦一级,有60多项罪行可以被判处死刑,其中包括恐怖活动、谋杀政府官员、叛国罪以及间谍罪等。在州一级,所有列在死囚名单上的囚犯都犯有杀人罪。但是,死刑的执行在美国历史上多次受到挑战,其中较大的一次是在1972年。当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死刑的执行过于武断和不公平,因此中断了一段时间。
1976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各州修改死刑法的基础上又判决指出,死刑作为对一级谋杀罪的惩罚并不构成残酷和非常的刑罚,死刑又重新恢复,不过,法庭限制了死刑的运用范围。到了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有证据表明,修改过的死刑法仍存在问题,问题之一是,一些被处以死刑的犯人最后经调查,特别是DNA检测,被证明是无辜的,从而促使美国公众再次对死刑的存废展开激烈的辩论,这一辩论在过去十几年达到白热化程度。
美国宪法第8条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对犯人施以残酷和非常的刑罚。这成为死刑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纽约城市大学约翰杰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埃文·曼德利(Evan Mandery)指出,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该原则时采用了“演化中的合宜行为基准”,亦即在某一阶段被看作是残酷和非常的刑罚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可能会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曼德利说:“问题是,美国公众是否弃绝了某种形式的刑罚呢,具体说就是,绝大多数州是不是反对死刑呢?目前显然还没有。美国大多数州至今仍保留了死刑。它们只是逐步转向反对死刑而已。从死刑的实际执行来看,联邦最高法院从未判决说以何种方式执行死刑触犯了美国宪法。它采取标准似乎是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给死囚犯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死刑法改革势在必行*
设在首都华盛顿的“死刑信息中心”的执行主任理查德·迪特(Richard Dieter)介绍说,自1976年死刑在美国恢复以来,一共有1,379人被处以死刑,但因DNA证据而翻案免罪的有144人。因此,死刑的判刑和执行日趋谨慎并呈下滑趋势。他说,虽然有32个州允许死刑,但真正执行的2013年只有9个州,总计39人,其余18个州已经废除死刑。
在允许死刑的联邦和军队当中。过去40年来,59名联邦死囚犯人只有3人被处以死刑,6名军队死囚犯人无一人被处以死刑。全美目前一共有3,088人在死囚名单上,其中白人占百分之43,拉美裔占百分之13,其它少数族裔占百分之3,非洲裔为百分之42,考虑到该族裔仅占美国人口的百分之12,美国的死刑制度被指责对非洲裔构成了歧视。
迪特说:“在美国,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往往资源缺乏,而且一大批是少数族裔,有时也会是精神病患者或有其它问题的人。死刑的执行从整体上来看已经臭名昭彰。因此,无论是各州,还是美国司法部,目前都在对死刑进行更全面的审议,这是正确之举。”
迪特估计,洛基特事件将促使各州从维护自身信誉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议死刑的执行办法。
“各州估计会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在现有措施中,哪些能够避免囚犯在被注射毒针的过程中恢复知觉并且在经历了药物的痛苦之后死亡的情况发生,为此有些议案会被提出。此外,有些人士还会要求重新审议死刑的存废问题。但是,我认为,这个进程将非常缓慢。”
*专家对死刑存废各执一词*
纽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布莱克(Robert Blecker) 说,过去25年,他花了3千小时到高度警戒的监狱采访死囚犯人和看守人员。布莱克是死刑制度的支持者。但是,他主张在明确了死罪的定义和范围的情况下对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采用死刑。
“人们在决定是继续保留,还是废除死刑时,必须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有没有替代的解决办法,使惩罚与犯罪相称?目前的状况是,囚犯在监狱中过着一种特权生活,因为没有人负责对他们的日常惩罚。人们唯一关心的问题就是安全。有鉴于此,在面对洛基特这样残酷折磨受害人的强奸犯和杀人犯的时候,我们面临两个选择,一个是让他余生在监狱中过着特权生活,另一个就是死刑。我认为,唯一合理和道德的选择就是将其处以死刑。”
但是,原死囚犯人科克·诺贝尔·布拉兹沃斯(Kirk Noble Bloodsworth)提出了不同观点。布拉兹沃斯是海军陆战队一名荣誉退伍军人,1985年因被指控杀害一名9岁的幼童而被判处死刑。在蒙冤入狱近9年后,DNA证据洗刷了他的罪名,使他成为美国第一位因DNA被翻案免罪的死囚犯人。基于这段惨痛的经历,布拉兹沃斯坚决主张废除死刑。
“没有人是完美的,人人都有可能出错,在更多无辜者有可能被处死之前,我们应该立刻废除死刑,这么做不是为了抓到真凶,而是为了拯救无辜者。”
印第安纳州圣母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加内特(Richard W. Garnett)反对死刑,他认为,死刑有损于包括重罪犯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尊严,但联邦最高法院不大可能全面废除死刑。
“一方面,美国宪法本身就涉及了死刑问题,因此有些人以宪法第8条修正案作为争取废除死刑的法律依据很难站得住脚;另外一方面,联邦最高法院多年以来一直都认为,对死刑的判决和执行进行审议是恰当的,因为这可以确保死刑程序的公平。”
*调查情况与职业守则不符*
与洛基特事件有关的另一个争议涉及医生参与死刑执行问题。据专家介绍,尽管“美国医学协会”(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和“美国医师协会”(American College of Physicians)的伦理守则明确提出,医生不应参与执行死刑的程序。但是,由于它不是硬性的法律条文,因此实际参与死刑执行的医生不乏其人,一些州的法律甚至禁止州医学委员会对参与执行死刑的医生采取惩戒处分。因此,在允许死刑的州,迄今尚未发现医生因参与执行死刑而被解除医学协会会员资格或者被吊销行医执照的案例。
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临床医学教授尼尔·法尔伯(Neil J. Farber)在2000年和2001年设计过两项调查,以评估医生们对同仁参与死刑执行以及他们本人是否愿意参与注射死刑的态度。调查结果显示,很多医生认为,执行死刑应该是一项共同分担的社会责任。
2000年,他们对1千名医生进行了问卷调查,482名受访者当中,百分之80的人认为,被“美国医学协会”和“美国医师协会”限制的行为,例如开动静脉注射管,对生命体征进行监控,选择注射部位,注射致命毒剂,确定囚犯是否死亡,维护注射设备,对注射死刑人员进行监督以及订购致死药物等,至少有一项可以接受,百分之53的人表示,5个以上的行为可以接受。调查显示,支持死刑的医生更有可能赞同医生参与上述行为。
据法尔伯介绍,2001年,他们同样对1千名医生进行了问卷调查。针对上述不得从事的行为,413名受访者当中,百分之41的人表示愿意实际从事1个以上的行为,百分之25的人表示愿意从事5个以上的行为。支持参与执行死刑的医生认为这是一项社会责任。
“这个调查表明,大多数医生认为,其他同仁参与执行死刑是可以接受的。此外,有相当比例的医生表示他们自己愿意实际参与执行死刑,尽管后者的人数相对要少。有趣的是,‘美国医学协会’成员比不是该协会成员的人更有可能支持参与执行死刑。尽管‘美国医学协会’的伦理守则提出不要这么做,但是,很多医生对此置若罔闻。”
*医生的观点迥然不同*
法尔伯医生坚决反对医生参与执行死刑,他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协助杀人。
“医生作为一个群体应该明确表示,他们绝不参与执行死刑。至于他们是否愿意担负起主张废除死刑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不知道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是否会达成统一。但是,医生们应该在拒绝参与死刑程序上保持一致,这是毋庸置疑的。”
设在首都华盛顿市的“公共健康研究组织”的联合创始人希尼·沃尔夫(Sidney Wolfe)医生持同样观点。他认为,医生参与执行死刑与行刑队枪决犯人同出一辙。
“医生不应该成为行刑队的一部分。在美国任何一个州,以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医生行医都必须得到行医执照,无论他们以何种方式参与处决犯人,他们的执照就应该被终身吊销。既然他们用自己的医学技能参与杀人,我们没有理由让这样的人继续行医下去。”
朱丽·坎特(Julie Cantor)是加州圣莫尼卡市的一名执业律师和医生。包括她在内的一些专家认为,尽管医生从根本上无法改变囚犯的命运,但是参与死刑程序可以让他们为被处以死刑的囚犯在临终时提供专业护理并帮助减轻他们的痛苦,从而使注射死刑顺利进行。
“我们不能允许残酷和非常的刑罚在这个国家存在下去。但是,在这些刑罚完全被铲除之前,我们要么可以想办法使死刑的执行更加人道,要么继续进行注射死刑,但是,至少我们应该让专业人士以不给接受注射死刑的人造成折磨的方式来从事这件事。”
总而言之,就目前情况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全面废除死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除了联邦和军方之外,死刑的存废在很大程度上将继续由各州自己决定。至于医生是否应该参与执行死刑,既牵涉法律问题,也涉及道德问题。由于一些州的法律与专业医学协会的伦理守则在医生能否参与执行死刑的问题上莫衷一是,再加上医生自身的观念导向,导致他们在这个问题上一直以来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做法,估计,有关争论还将继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