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对非洲地区的土地日益显出兴趣,部分原因是由于全球各地对食品和生物燃料的需求的增长。包括中国、沙特阿拉伯、韩国等一些国家都在非洲租赁和购买百万公顷的土地,用以种植粮食。批评人士说,这些交易当中,很多都缺乏透明度,而且一些小规模的土地所有者可能世代都将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其他一些方面则表示,结局或许不必是那样的。一些研究人员设计了和当地的农民展开合作、而不是将他们边缘化的模型。
负责发展项目的一些专家表示,农业方面的投资不见得非得要牵扯到土地的购买。比如说,让公司和当地的小规模土地所有者一起合作。
罗兰左.寇特拉是总部设在伦敦的国际环境和发展研究所的一位高级研究员。他为国际环境和发展研究所、联合国粮农组织、以及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撰写了几份报告,其中一份的题目是:如何让农业领域的投资获得最大收益--企业之间和小规模土地所有者之间合作调查;另外一份报告的题目是:对土地的掠夺或者发展的契机:农业领域的投资与非洲的国际性土地交易。
*合同农耕等不同方式*
寇特拉认为,虽然说来自外部的投资对于当地农业的发展是必要的,但是当地的土地所有者和投资商之间,可以有不同的合作方式,具体要看当地的历史、文化、以及土地的所有制传统。一个比较受欢迎的模式是合同式的,多用在树木、水果蔬菜和商品作物的种植方面。
寇特拉说:“这种模式已经实行了很长时间了,通常要有公司提供信贷、种子、化肥、培训,然后在收获季节从农民那里以固定价格向农民收购。”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的投入从最后的购买价格中扣掉。收获的质量和数量由农民和公司拟定。
合同种植也许多好处。它能够让农民拥有信贷、种子和技术。合同种植也可以使小土地所有者有机会和可能将收成卖到很远的市场上去。
*富农和贫农的区别*
不过,合同种植也有它的缺点。寇特拉的研究显示,合同经常落到比较富有的农民手上,那些比较贫穷的农民被比较富有的农民佣到农场做工。另外,公司付给农民的价格也可能是比较低的,而且一旦市场情况有变、一些公司违约的话,也很难对它们采取惩罚性措施。
另外,公司在购买收成的时候将投资和种子费等扣除,致使一些农民可能总是处于欠债的状态。合同种植的另外一个可能是,妇女可能会逐步失去对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使用权会落到男人手上;因为妇女种植的是供自身食用的作物,而男人更可能和农业公司就商品作物签合同。
在小土地所有者和投资人之间的另外一个合作模式是合资,比如在卢旺达,一些小规模土地所有者和一家茶叶公司之间的合作,就是这样的。在莫桑比克的一个例子是,当地的土地所有者在一个生态旅游饭店拥有60%的股权。
寇特拉说:“合资能够让当地的团体在那些农业生产公司中拥有一部分股权。农民可以根据合同来种地。或者也可以像在马来西亚那样,合资方式通常都是通过设置一个较大规模的种植园,让当地的社区有股份,而且可以分红。不过,这并不是总能实现。”
寇特拉说,在商业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股权可以让当地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说话有一定的份量,同时也可以在分红的过程中,有固定的收入。
寇特拉同时还研究了其他的商业模式,也是有小规模土地所有者参与的合作项目,包括佃农方式和分享一部分收成。
所有这些模式的成功都要看当地农民组织是否强大。他说,假如那些小规模土地所有者能够组成合作社、或者是工会、或者有非政府组织帮忙的话,他们的日子会好过多了。
寇特拉提到东非一些甘蔗种植农的例子。在那里,国营加工厂现在都已经被私有化了。
他说:“随着那些种植农民组成独立于企业的协会,他们在协商的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就对他们比较有利。他们同时还在业内有了更大的发言权,比如像在政府制订的相关政策方面。所以说,组织的程度,组织内部人员代表农民利益讲话的能力都很关键。”
*一些合同有利投资方*
针对较大规模的土地的收购的研究显示,很多合同都对投资人更为有利;一些合同涵盖的期限比较短,而且也不具体,也不包括一些重要的保护小农的条款。一些合同还可能保证50到99年之间的租赁,让当地人好几代都不能拥有固定的土地和赖以谋生的土地资源。
更好的模式是对投资人的承诺进行某种监督,明确政府开支的分配,具体说明因此而创造出多少和哪些就业机会,同时还要注意在农作物出口和当地的食品需求之间保持平衡。整个过程中间的透明度也很重要。
*将合同公开化*
寇特拉的调查显示,利比里亚在这方面是一个比较好的范例。利比里亚政府将各种合同都公布到了互联网上。政府谈判达成的合同对就业培训,当地的加工和采购,以及社会环境保护都有更具体的承诺。
农业领域里各种方式的投资,是联合国千年发展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规划包括降低贫困、饥荒、保持生态平衡、开启发展过程中的有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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