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州一位妇女在网络留言板上指控新泽西州一家公司欺诈作业后,对方以诽谤罪指控把她告上法庭并要求其公布消息来源。但是,这位妇女提出她享有新闻消息来源保密的权利。下面,我们就为各位介绍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对这个案子的判决。
*海尔在网络留言板留言受到起诉*
华盛顿州妇女谢莉·海尔在网络留言板上留言,指控新泽西州软件公司“Too Much Media”欺诈作业并威胁提供给她消息者的生命。海尔称,她正在搜集网络色情行业有组织犯罪方面的信息,并计划在网上公布她的调查结果,还有可能出书。
“Too Much Media”公司制作的软件据悉被很多色情网站用来追踪来自其它网站的访客流量,以确定应该支付这些网站多少佣金。该公司以诽谤罪指控起诉了海尔并试图查明是谁向她提供了消息。海尔启用新泽西州新闻保护法拒绝透露消息来源。
新泽西州的新闻保护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77年,它对包括报纸、杂志、报业协会、新闻机构、电讯服务、广播、电视以及电子新闻等在内的各种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提供保护。在美国,它可以说是为新闻消息来源提供最广泛保护的法律之一。
*海尔律师坚称当事人受新闻保护法保护*
海尔的辩护律师杰弗里·波洛克指出,海尔在网上发表的言论不仅受到新泽西州新闻保护法的保护,而且也受到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
波洛克说:“美国宪法《权利法案》有一条至关重要的修正案,称为第一条修正案,它保障公民有发表言论的自由。这也许是《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一条修正案了。另外,海尔的言论也受到新泽西州新闻保护法的保护。这个法律保护本州记者有发表言论的自由,即使这个言论对某人提出了批评。”
*起诉公司指称对方不属于新闻从业人员*
但是,代表“Too Much Media”公司的律师乔伊尔·克莱兹曼在这个案子中提出了相反的法律依据:“网络留言板其实和网络聊天非常相似,它不算是新闻报导。海尔既不是媒体成员,也不受雇于任何媒体,例如电台或报社等。尽管法律承认撰写调查书籍的人是媒体成员,但是,海尔不具备这些特点。在涉及名誉中伤和诽谤的问题上,任何人都不能因聊天就说自己有新闻保护的特权。”
新泽西州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首先作出不利于海尔的判决。判决说,海尔不符合作为新闻记者的资格,因为她不隶属于任何新闻机构,而且也没有表现出遵循管理机构新闻的任何专业责任标准,例如编辑、事实验证以及利益冲突的公开等。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最后判决说,在网络留言板上发布信息者不享受主流新闻记者所享受的同等保护。
*法庭判决对美国其它州有何影响?*
美国有联邦和州法律两套体系,联邦有联邦的法律,州有州的法律,而且各州法律不尽相同。因此,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只适用于该州。“Too Much Media”的律师乔伊尔·克莱兹曼认为,美国其它州不受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判决的制约。
克莱兹曼说:“至于这个判决是否会在新泽西州之外起到判决先例的作用,还很不明朗。我认为,这个案子之所以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它涉及一个新的领域,而且这方面的案子在全美寥寥无几。尽管新泽西州之外的其它法庭不受这个判决的制约,但是,这个判决有可能起到说服它们的作用。”
但是,海尔的辩护律师波洛克认为,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为其它州提供了一个可以参考的路线图。他说:“虽然这个判决在某种程度上只限于网络留言板,而且没有解决如何运用到脸书和推特等其它媒体上的问题。但是,首席大法官制定的路线图为其它州提供了参考。目前,只有32个州有新闻保护法,其它18个州和联邦都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其它州在评估它们的法律时会参考这一重要判决。”
但是,新泽西州罗特格斯大学新闻学副教授苏珊·基斯认为,这个判决的应用范围和影响力将非常有限。她特别提到,某些美国媒体错误地把这个判决说成是涉及博客言论自由权的判决。
基斯说:“美国一些新闻头条说,这是一个涉及博客的判决,还说新泽西州最高法院不愿意保护博客。如果你真正阅读这个案子,完全不是这种情况。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是说,某一博客若符合新闻保护法的标准也许会受到保护。因此,今后若出现一个真正涉及博客的案子,将会很有意思。”
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只有在评估了以下因素后才能确定某一博客是否受到新闻保护法的保护,这些因素包括这个博客是否隶属于新媒体,他发布的博文是不是为了搜集或传播新闻,以及他是不是通过专业新闻采集方法获得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