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分析人士最近指责奥巴马总统批准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违反了宪法。他们指出,宪法赋予国会、而不是总统宣战的权力。政府官员辩解说,这并不是一场战争,而是有时间和范围限制的军事行动。
美国军队在奥巴马总统授权下对利比亚进行空袭之后,很多国会议员指责奥巴马在发动战争之前没有事先征求国会批准,违反了宪法,因为宪法赋予国会、而不是总统宣战权。但是,反对人士提出,宪法明确规定总统是武装部队总司令。白宫官员也辩解说,这并不是一场战争,而是有时间和范围限制的军事行动。
奥巴马在竞选总统期间曾经被媒体问及总统没有国会批准是否有权轰炸伊朗。他当时的回答是,如果局势没有严重到国家正面临确实或急迫的危险而必须加以制止的程度,那么,根据宪法规定,总统无权单方面批准采取军事行动。不过,有关国会和总统由谁主导宣战权的争议由来已久,并不仅仅限于奥巴马政府。
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纳·哈萨维认为,美国宪法规定,宣战权掌握在国会手里,总统有权回击针对美国本土的进攻,如果不是针对美国本土的进攻,那么,总统要采取任何有可能导致战争的军事行动,都必须得到国会批准。
哈萨维说:“大多数宪法专家认为,国会有发动战争的决定权,但是,一旦动用了军队,就要由总统决定如何进行战争,例如动用空军还是海军,出动多少地面部队等战略决策很明显要由总统决定。但是,发动战争的决定属于国会,而不属于总统。”
宪法专家迈克尔·伯丁指出,如果美国发动的战争不是纯粹出于自卫,总统必须首先得到国会的批准。伯丁认为,在空袭利比亚的问题上,奥巴马总统的作法很明显触犯了美国宪法。
伯丁说:“美国宪法历史上绝对没有任何事情不表明战争就是和另外一个国家或外国实体之间的武装冲突。因此,即使美国政府声称,当今战争的意思和过去不同了,但是,当初美国的开国先父,也就是宪法和政府规则的制定者们规定,任何时候,只要和另外一个国家发生武装冲突就是战争,而且发动战争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要么通过国会宣战,要么由行政部门击退对美国本土的进攻。”
一些专家指出,国会1973年通过的《战争权力法案》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总统的战争权。该法律规定,总统可以在采取军事行动的48小时之内通知国会,之后60天之内再向国会通报军事行动的进展情况。但是,如果国会不批准这个军事行动,总统必须叫停,从战场上撤出美国军队。
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哈萨维指出,奥巴马总统虽然在批准对利比亚进行空袭的48小时之内通报了国会,但是,由于这不是出于保护美国本土的自卫行动,因此,现在是他必须马上就这一军事行动再次向国会作出通报时候了。
哈萨维说:“很显然,如果没有到达发动战争和使用武力的程度,总统可以采取某些军事行动,这样的行动不一定要得到国会的批准。但是,在总统可以自行决定采取一系列军事行动,到必须得到国会批准之间,有一个触犯禁忌的点。我的观点是,我们现在已经跨越了这个禁忌点。现在是总统到国会得到它支持的时候了。”
但是,宪法专家伯丁指出,《战争权力法案》本身就违反了美国宪法。他认为,虽然对利比亚发动战争的动机以及该国的人道主义需要可以理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遵循这个联邦法律是对的。
伯丁说:“《战争权力法案》基本上是说,总统有权自行宣战或发动战争,他只需要在48小时之内通报国会就可以,而且国会有60天的时间决定是否要继续进行这场战争。但是,如果我们明白只有美国宪法才能决定如何进行、开始和或宣布发动战争,那么,《战争权力法案》本身就是违宪的。即使这个法律存在了几十年,也不意味着这个法律本身或遵循这个法律就是符合宪法的。”
美国历史上,美国国会正式宣战只有5次,包括1812年战争、墨西哥战争、美西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美国国家广播公司的报导说,有些总统没有正式宣战就批准采取了一些军事行动,例如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没有事先得到美国国会批准的军事行动则超过1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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