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姓网友发来电子邮件问:看了你们关于亚利桑纳州将药用大麻合法化的消息,而新闻的最后说联邦法律是禁止大麻的,那么亚利桑那州的这部法律到底合法不合法?
2010年11月,亚利桑纳州选民通过公投,把药用大麻合法化。在美国50个州及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目前已经有14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不再把出于医疗原因而使用大麻视为刑事犯罪。
但是另一方面,按照1970年通过的联邦法律《管制物质法》(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大麻仍列入所谓第一类(Schedule I)管制物质。这部法律和国际禁毒条约相应,把管制物质列表分为五类,其中第一类滥用危害最高,同时不存在任何公认的医药价值。对于第一类管制物,任何人都不得开处方,其生产配额受联邦司法部辖下的缉毒署(DEA)控制。这也就是说,联邦法律不承认大麻有任何药用功能,而且禁止任何人擅自持有、生产和分发大麻,违反者构成刑事犯罪。
*地方联邦各司其法*
1996年加利福尼亚州首先通过全民公投使药用大麻合法化,加州目前已经形成了药用大麻产业,员工甚至开始组织工会。不过,在大麻合法性问题上,加利福尼亚等州的法律和联邦法律实际上是有抵触的。在药用大麻合法化的州,联邦缉毒署仍在捣毁大麻制造和分发窝点。这些行动引起一些争议和官司。
加州把药用大麻合法化后,加州圣迭哥县官员认为联邦法律仍严禁大麻,因此地方当局仍可查禁大麻。圣迭哥县诉诸法庭,加州法院裁决:联邦法律并不压倒加州药用大麻法律,地方当局必须执行本州法律。圣迭哥县政府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高法拒绝受理,也就等于维持了加州法院的裁决。对大麻支持者来说,这是一大胜利。
但是美国最高法院2005年的一项裁决维护了联邦当局在药用大麻合法的州取缔大麻的权力。这起案件的起因是,2001年,联邦缉毒署在加州捣毁了几处种植大麻的家庭以及药用大麻提供所。加州居民安杰尔.雷奇等人状告联邦司法部侵犯他们的权利。雷奇说,她身患重症,需要吸食大麻,而且加州是允许药用大麻的。官司打到美国最高法院。高院裁决,宪法给予联邦政府管辖“州际商务”(interstate commerce)的权力,而大麻生产即使是在一个州内进行,也会影响跨州行情,因此,即便是在药用大麻合法化的各州,联邦政府仍有权执行联邦缉毒法律。
*奥巴马政府放松立场*
2009年10月,司法部宣布了新的政策,在追究药用大麻患者的问题上放松了立场。根据司法部长下达给各地联邦检察官的指导原则,在允许药用大麻的州,联邦检察官应把焦点放在要案上,这些案件涉及高层毒品走私犯、洗钱者或者以州法为借口大肆制造和贩卖毒品的人。
联邦缉毒署说,新的指导原则并不等于大麻合法化。缉毒署说,他们的政策不是打击那些身患重病而按照本州法律使用药物大麻的个人,而是追查非法种植、推销和分发大麻等危险物质的犯罪团伙和个人,并继续逮捕那些持有武器、有暴力行为、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或者与其它犯罪组织有关联的人。缉毒署还说,大麻是墨西哥毒品集团头号收入来源,当局将继续打击这些贩毒集团。
*三种立场:一概禁止 药用合法 全面解禁*
支持药用大麻的人说,大麻可以缓解疼痛,促进食欲,帮助癌症和艾滋病患者。还有人包括个别国会议员索性主张,大麻根本就不算毒品,不仅“药用”应该合法,还应允许“娱乐用”。他们说,如果让大麻像烟酒一样在有监管的情况下合法出售,既能减少犯罪,又能增加税收。
但是,美国医学学会(AMA)一直反对把大麻作为药物。很多团体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大麻合法化。
在2010年11月2日的中期选举日,亚历桑那州选民允许药用大麻合法,但同一天,在首开药用大麻合法化先河的加利福尼亚州,选民们却以56%对44%的明显差距对所谓“娱乐用”大麻解禁提案大声说了“不”。
根据盖洛普民调公司在2010年10月公布的最新民调,46%的美国人支持大麻合法化,50%的美国人反对。反对者仍居多数,但支持者比例已达历史新高。可以想见,有关争议仍将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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