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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众信箱:司法独立与法官终身制


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

中国听众刘先生发来电子邮件批评中国司法不独立,他问:“在美国是怎么保证司法独立的?”刘先生在电邮中写到,听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是终生的,可是假设此人当上了最高法院法官,坐上了终生位置,可万一后来发现此人任职前曾有违法行为,那该怎么办?他还问:“美国的司法部长是个什么角色?他和最高法院的法官有什么区别?”

*三权分立彼此制衡*

制定美国宪法的先贤们在设立美国政府架构时融入了三权分立的原则。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分支都被赋予某些权力,同时这些权力又都受到限制,并彼此制衡。

三权分立的理念可以追溯到欧洲,不过,美国人建立的政府体制和英法等国相比,三权界线更为壁垒分明。比如英国的首相和内阁大臣同时就是议员,政府由下院多数党主控,而美国行政当局官员不能身兼议员,国会多数党不一定是白宫执政党。

宪政专家们喜欢说,美国宪法是“故意的无效率”,让三权中的任何一权都不能独自坐大,不仅有民主,也有法治;既要防止一人独裁,也要防止“多数人暴政”。

是不是美国的体制就比其它成熟民主国家更优越呢?这是见仁见智的问题。各国都有自己的历史轨迹和实践经验。

*联邦法官终身任职免受政治干扰*

美国宪法第3条设立了联邦司法系统,并明文提到“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美国联邦法院没有立法权,但是享有唯一的释法权,判断某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其中美国最高法院是终审机构。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以及下级联邦法院的法官(judge)都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终身任职。

人们一般认为,某位总统提名某人担任法官时,他们两人可能在理念上比较接近,但是如果他(她)的党派色彩过于强烈,参议员们就不会轻易放其过关。而法官一旦上任,就不用再看人眼色了。这种终身制是为了保证法官可以独立断案而无须唯总统或国会马首是瞻,也不受民意风向左右。

*行政司法两权冲突的历史事例*

报业老板甘尼特致函罗斯福政府力挺三权分立
报业老板甘尼特致函罗斯福政府力挺三权分立

这种权力制衡曾在1930年代让罗斯福总统大为光火。他一个接一个的“新政”(New Deal)措施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1937年,忍无可忍的罗斯福挟着以压倒优势胜选连任的余威,推出了《司法重组议案》(The Judiciary Reorganization Bill of 1937) 。按照议案,如果大法官超过70岁还不告老还乡,总统就可以另外任命一位“共同大法官”,最多可以加进去6人。

这是美国历史上行政和司法两权最严重的冲突之一。

政治人物和媒体人士当时纷纷批评说,罗斯福是在破坏三权分立。他的改革法案被讥讽为“法院塞人计划”(Court-packing Plan)。

罗斯福对全国民众发表广播讲话说,他和所有的美国人都支持宪法框架下的司法独立,但这不等于司法可以独立到任意否认众所周知的事实。

就在此时,罗斯福的一项“新政”(New Deal)措施因为某位大法官的关键转向而在最高法院过关了,还有一位反对新政的老法官主动宣布退休。民间对改革最高法院的支持很快就烟消云散。而罗斯福在国会推动议案的主将、参议院多数党领袖约瑟夫.鲁宾逊心脏病突发而死,《司法重组议案》不了了之。一场宪政风暴也就这样过去了。

*联邦法官只有一种被罢免方式*

联邦法官除非自己宣布退休或辞职,否则任职终身,除非遭到罢免。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罢免联邦法官呢?方式仅有一个:联邦法官只有在被国会众议院弹劾(impeachment)并经参议院审判定罪(conviction)才能被赶下宝座。

两院弹劾与审判定罪都有一套程序,众议院有简单多数便可弹劾,而参议院需三分之二多数才能定罪。

美国历史上还从来没有发生过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被罢免的先例。只有一位大法官遭到了众议院弹劾但被参议院宣判无罪。1804年,被华盛顿任命为大法官的塞谬尔.蔡斯被众议院弹劾。蔡斯和总统杰斐逊政见不同,他被控出于党派偏见而断案不公。涉及的案例都发生在他先前在下级巡回法院任职时期。蔡斯随后在参议院的审判中被判无罪,重返岗位,终老任上。

美国历史上确实有过被国会罢免的联邦下级法院的法官,但是到目前也只有7位而已,最近一次是在1989年。密西西比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的首席法官沃尔特.尼克松因为在大陪审团前做伪证而坐牢,他拒绝辞职,在监狱里照拿薪水。1989年5月,他被众议院一致弹劾并在同年11月被参议院定罪。

2009年,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塞谬尔.肯特因为在有关他据称性骚扰女下属的调查中对调查人员说谎而被判入狱33个月,他宣布“退休”而不是“辞职”。众议员们大为不满,一致投票把他弹劾。肯特终于识趣地交出辞呈,参议院也就停止了审判程序。

*一起正在进行中的法官弹劾案*

波提亚斯法官接受参议院质询
波提亚斯法官接受参议院质询

2010年3月,新奥尔良的一位联邦地区法官托马斯.波提亚斯遭到国会众议员的一致弹劾。他涉及的问题发生在担任联邦法官之前。波提亚斯被控当年做州法官时曾经收受贿赂,他还被控在出任联邦法官前接受资格审查时说谎。

波提亚斯目前留薪停职,他拒不认错,其中一个理由就是被指称的案由基本上都是过了法律追溯期的陈年旧事。

参议院在9月13日启动了针对波提亚斯的审判程序。如果被定罪,他将成为美国历史上第8位被罢免的联邦法官。

*司法部长不是法官而是行政首长*

美国的司法部长又是什么角色?和最高法院有什么关系呢?

司法部长是美国政府三权分立架构中行政分支的一位首长。司法部长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凭总统喜好而效力”。他(她)是联邦政府的最高执法官员。联邦检察官、联邦调查局(FBI)和美国法警局(United States Marshals Service)都隶属司法部旗下。司法部长还是总统以及其它行政部门的法律顾问,被视为美国政府的首席律师。

美国国务卿、财政部长、国防部长等所有其他的部长,英文称呼都是Secretary,只有司法部的部长例外,英语是US Attorney General,也就是“合众国总律师”的意思。

美国早在1789年就设立了US Attorney General的职位,使其成为资格第四老的美国内阁官员。不过在一开始的近百年时间里,这个职位主要是代表美国政府在最高法院打官司或者向总统提供法律意见,更像是一位“总律师”。国会在1870年设立了“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由US Attorney General挂帅,成为名副其实的部长。

美国司法部长办公室入口
美国司法部长办公室入口

*司法部长和最高法院有什么关系?*

联邦政府在美国各地区设有US Attorney,也就是“合众国律师”,常译为“联邦检察官”。1870年成立司法部后,他们便隶属司法部长统辖。他们是联邦政府的主要诉讼代表,包括在联邦刑事法庭中担任公诉人,并在涉及联邦政府的民事案中代表政府出庭。

当涉及联邦政府的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时,大法官们在法官席上听取辩论,台下代表联邦政府的是司法部副部长级别的US Solicitor General(常译为“美国副总检察长”或“司法部副部长”)。遇到极为重大的案件,美国司法部长可能会亲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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