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友陈先生在电子邮件中问:“一直以来我对美国一些废除死刑的州的刑罚判决有个疑问,一名身系多条命案的犯人被判处三个无期徒刑,在实际上惩罚根本无法实施。请问美国的一些州为什么不判犯人无期徒刑?”
陈先生的问题涉及到美国刑法实践中的数罪并罚并连续执行的案例以及终身监禁(life imprisonment)和假释(parole)等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中一向有数罪并罚连续执行的惯例。某人抢劫杀人,可能会被判犯有谋杀罪、抢劫罪以及违反武器法等多项罪名,如果连杀数命,则构成多项谋杀罪,而因为这些罪行,该罪犯会受到多项处罚。
*多项刑期连续执行*
法官宣布数罪并罚时可以裁定“同时执行刑期”(concurrent sentences),实际上就是执行其中最长的一项刑期,也可以判决罪犯“连续执行刑期”(consecutive sentences),也就是把各项罪名的刑期加起来一个接一个地执行。
联邦和州有量刑指导原则,甚至对某些罪行规定了法定最低刑罚,不过在很多情况下,某罪犯的刑期究竟是同时执行还是连续执行,由法官酌情独断。
美国联邦和所有州的法律都有“终身监禁”的刑罚。“终身监禁”是重刑,往往用于蓄意杀人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情节极为恶劣的罪犯被判两次甚至多次终身监禁的案例很多。比如,恶名昭著的“BTK杀手”丹尼斯.雷德在2005年8月因为杀害10条人命而被堪萨斯州的法官判处10次终身监禁,连续执行。
也许有人会问:判他一次终身监禁不就够了?判这么多次不是做无用功吗?
把某罪犯判处多次终身监禁并连续执行,是向这名罪犯以及外界宣示:该罪犯的罪行极为恶劣,法律予以严惩。此外,数罪并罚并连续执行往往也是给受害者和家人一个交代。“BTK杀手”雷德承认杀害了10条人命。他目前正为他害死的每一个冤魂而连续服刑,这对死者家属来说,多少也是个了结。
*终身监禁并非终身*
这种连续执行还让罪犯失去了申请“假释”的机会,确保其真的一辈子都关在铁窗下。
由于美国有假释制度,终身监禁的判决不等于真的终身坐牢。按照各州不同的法律,被判终身监禁的犯人在监狱里熬到一定年头(比如15或25年)后,就可以申请在有监督的情况下出狱,也就是“假释”。在雷德案例中,堪萨斯州法律规定被终身监禁者服刑15年后就有资格申请假释,但法官判处雷德10次终身监禁并连续执行,他这一生就没有任何获得假释的指望了。
法院宣判的刑期并不等于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这种现象引起争议。联邦司法系统在1984年废止了假释。多数州在1970年代到1990年代纷纷在法律中增加了一项新的刑罚:“终身监禁不得假释”(life in prison without possibility of parole)。某罪犯如果被判“终身监禁”,仍有资格到时候申请假释,而如果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就被剥夺假释机会,真的要在大牢里渡过余生了。在那些废除死刑的州,“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便成了极刑。
一些反死刑人士对“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也提出法律挑战,认为它和死刑一样,都构成美国宪法所禁止的“残酷和异常的惩罚”(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把青少年罪犯一辈子关在牢狱的做法,更是引起争议。2010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5比4的票数裁决,除非涉及杀人罪,否则,对青少年罪犯不得处以“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罪上加罪重重保险*
即使某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法官仍可能让其罪上加罪。比如,2010年8月,西维吉尼亚州男子唐纳德.瑟伯因为刺死前女友而被法官判处两次“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他还因为企图绑架、破门入户、企图脱逃等罪名被判半年到15年不等的三次有期监禁。
犯人已经一辈子没机会假释了,法官为什么还要重复判刑?
这种数罪并罚是法律的需要,因为每项刑罚都是罪有应得。还有重要的一点是:多项判决经常是检方的诉求,因为这等于上了多道保险锁,万一犯人上诉把某一项裁决推翻,其他判决仍然成立,这名犯人还是迈不出监狱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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