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中两国公司之间一场历时12年之久的诉讼最近经上诉到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于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受理的案子不超过一百起,加之两国政府均介入其中,此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庭在这个案子中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美国法庭对中国公司牵涉美国法律的行为是否具有司法管辖权。
中国公司被指控操纵价格
2018年1月12日,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联邦下级法院提起的一起上诉。
2005年,包括德克萨斯州“动物科学产品公司”在内的一些美国购买商起诉了以“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为首的维生素C制造商和出口商。“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是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美国公司起诉的理由是,这些中国公司涉嫌共谋操纵对美出口的维生素C价格,违反了美国联邦法律《谢尔曼法》的反垄断协议。
但是,中国公司反驳说,他们必须遵照中国法律的要求对产品的生产和价格进行协调。2013年,纽约东区联邦地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收到中国政府支持本国公司的法律陈述书,法庭判决说中国公司构成垄断,要求其赔偿美国公司1.47亿美元。但是,位于纽约的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2016年推翻了这个判决。川普政府批评这个判决对中方的法律陈述过于“恭敬”。
起诉方强调美国反垄断法
“博伊斯·席勒和弗莱克斯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迈克尔·朱利安·戈特利布(Michael Julian Gottlieb)是代表“动物科学产品”等美国购买商提起诉讼的首席律师。他指出,外国公司向美国出口其商品,必须接受美国法律的规范,就连被起诉方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正如美国公司在中国市场运作要遵守中国法律一样,中国公司在美国市场运作也同样要遵守美国法律。
戈特利布说:“美国反垄断法旨在确保我们的自由市场经济有自由公平的竞争。自由公平的竞争是说,企业在市场上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时,美国法律体系要求它们相互竞争,以最好的价格提供最好的产品。因此,我们提出的法律依据是,企业之间联手操纵价格根据中国法律也许是合法的,但当他们向美国出口其产品时,则违反了美国法律。这些公司如果要操纵价格,他们要么停止向美国销售其产品,要么在向美国出口时寻找其它做生意的方法。”
被起诉方提出国际礼让原则
但是,“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的辩护律师乔纳森·雅各布森(Jonathan M. Jacobson)指出,“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的所有行为都发生在中国,而中国法律要求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控。因此,虽然美国法律适用于这个案子,但是,美国法规定,外国政府强制实行的价格调控不算违法。
雅各布森说:“根据‘国际礼让原则’,我们在考虑某些因素之后可以决定不运用本国法律,而是把诉讼驳回。其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中国法和美国法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很明显,冲突是存在的。中国法要求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控,而美国法不允许。另外一些考虑因素是,这个行为发生在何处?涉及此案的主权国家各自的利益是什么?所有这些因素都倾向于‘在国际礼让原则’的基础之上放弃行使管辖权,换句话说就是,美国法庭出于对中国政府的尊重,应该判决说,既然双方法律存在冲突,我们决定驳回此案。”
最高法院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法律专家指出,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其实并不涉及反垄断法及操纵商品价格本身,它要解决的是一个非常狭窄的法律问题,亦即美国法庭对于外国政府提交的法律陈述书应当给予多大程度的尊重。
华盛顿市智库“布鲁金斯学会”研究员斯科特·安德森(Scott Anderson)指出,在这个问题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各不相同。
安德森说:“当外国政府介入某一问题,并提交法律陈述书解释本国的法律时,有些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给予了很大的尊重,有些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留有很大的余地。几乎所有法庭都对外国政府的介入和法律论点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但是,由于没有足够的指导,它们所给予的重视程度各不相等,因此缺乏一致性。联邦最高法院如果能够就如何处理这类问题提供进一步的指导,将有助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判决上更具一致性。”
最高法院判决的意义何在?
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的反垄断法律师理查德·瓦格纳(Richard Wagner)指出,过去5到10年,随着美中之间的贸易活动日益频繁,美国法庭上与中国法,中国公司或者与中国市场活动有关的诉讼频频增多。但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这起诉讼,事实上与中国及其公司没有特别的关系。
他说:“任何一起广受关注的案子在某种程度上都将影响贸易关系。但我倾向于认为,此案不只涉及美中关系,它更多表明,罗伯茨领导下的联邦最高法院所采取的观点是,面对全球化经济,国际诉讼对联邦法庭非常重要。”
考虑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听审的案件不超过100起,法庭同意受理此案,足以表明此案的重要性。联邦最高法院最后如何判决,具体说就是,它是把外国政府提交的法律陈述书仅仅看作是考虑的因素之一,还是具有约束力的最后定论。这将对美国法庭今后可能出现的其它诉讼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