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这是何清涟为美国之音撰写的评论。这篇特约评论不代表美国之音的观点。
今天上推,跳入眼帘的是一条“中科院某所长说,老百姓不能总想呼吸新鲜空气不付代价”。想到今年弥漫两会的“环境恐慌”,认为不会有如此无良专家,于是上网查询此话真假,结果让我吃惊,财经网以“总理报告起草参与者:百姓不能总想呼吸新鲜空气不付代价”。
*王毅指鹿为马:将自然资源变为“公共产品”*
为了不冤枉这位现任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的王毅,先将其原话罗列于下:
1、空气是公共产品:“其实环境保护是一个个人选择的问题,你也可以选择赚钱但呼吸肮脏的空气。”“当然,也不能 以某一个人的利益代表大家的选择。政府还是应当承担治理责任的。毕竟收了纳税人钱,应该提供干净的空气,是一种公共产品。”
2、老百姓应该为呼吸新鲜空气付代价。王表示可以征收环境保护税,针对不同的污染物设定不同的税种及税率。而且,征税的对象主要应该是企业。“当然,也要考虑到企业的税负。企业的税负本身已经很重了,“企业也可以通过提高价格将一部分税负转移给消费者,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老百姓不能总想着呼吸新鲜空气却不付出代价。”
空气与水是自然资源,在人类社会未曾诞生之前就存在,它们与阳光一样,都是大自然对人类的恩赐,不是任何政府为其人民提供的“公共产品”。相反,在没有政府的地方,即人迹罕至之处,空气反而更新鲜。随着第三代人权观念环境权的出现,新鲜空气与干净水等自然资源的获得被阐释为人类的自得权利,但从来没有人将其阐释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
*人类呼吸新鲜空气属于环境权*
在此必须先阐述第三代人权——环境权的产生。
人类社会产生之后,土地,以及土地附着的地面资源森林等、地下矿产均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被私有化,只有空气与水不曾经历过私有化与国有化,还属于人类天然就享有的权利,它们本身不具有“公共产品”的任何属性。
为了不让中国读者产生混淆,这里必须说一下自来水的商品化过程。
随着工业化进程,人们发现人口密集之地与某些经过工业化污染地区的水不能直接饮用,需要经过处理过滤,这就是自来水。从此,提供自来水就列入为各城市政府的市政管理范围,上世纪50年代以后西方公共产品理论日趋成熟,自来水与供电等就列入公共工程。因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不同,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有国营、民营。美国是民营,但有相关法律约束这类公司行为。但天然水与空气从来就没有成为公共产品。空气因其无处不在,无法私有化,也无法商品化。
环境权观念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人类随着科技进步,对人与环境的关系有了全新的认识,知道工业化会带来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与空气污染,于是开始了环保运动,并产生了第三代人权观念, 即环境权。
人权观念的产生按其诉求的不同分为第一代、第三代与第三代,亦称为初创期、发展期与升华期。第一代人权观念起源于反对封建压迫,人们要求的是政治与公民权利,比如选举权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与集会自由;第二代人权起源于反对资本压迫,人们要求的是生存权,即就业、养老、公共医疗等各种经济权利。第三代人权发韧于人类反对有害环境的压迫。在恶劣环境的压迫下,人类无法维持正常的生存和繁衍,所以西方社会的先觉者举起环境权的旗帜,要求良好的环境。
环境权的基本阐释如下:环境权属于人类天然就有,其主要特质是自得,它不是通过与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履行义务来实现,比如不是通过老百姓向政府纳税来实现,因为根本不存在这种主体,而是通过权利主体本身的努力来实现。比如空气,初生婴儿一出生就能通过呼吸满足自己的需要,无需等待任何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这就是自得权利。
环境权作为一种自得权在世界范围引起重视,联合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包含环境权的实质内容和要求。美国作为环境权观念的发源国之一,许多州明文环境权的保障,例如宾州宪法第1条第27项规定:“人民拥有淸洁空气、净 水、以及保有环境的自然、风景、历史、与舒适的价値之权”。 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德国、南韩、南斯拉夫、波兰、葡萄牙、智利、 巴西等国在其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了环境权,日本和美国还广泛地受理了以保护环境权为案由的案件,开始了环境权的司法实践。
*“空气公共产品论”有意忽视了什么?*
以上所述,无论从空气属性还是从世界对环境权的阐释,都可以证明王毅的“空气是政府提供的公共品”这一说法之荒谬。这里只需要再指出王毅有意忽视的是什么。
一、中国的环境恶化,是政府长期放弃对环境的监管责任所致。无论是在污染企业投产前做环境评估,还是在企业生产期间的监管,各地政府都未尽到起码的职责,相反为了GDP这一政绩考核指标与地方财政,与污染企业共谋。也因此,中国才会在近30年之内出现数百个癌症村,江河尽污,空气成了雾霾。应该说,雾霾才是中国各级政府与污染企业长期共谋,污染空气,为本国国民提供的有害“公共产品”。
二、治理空气污染是政府应负的公共责任。人民纳税长期供养中国各级政府,GDP的三分之一都成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国人的税负痛苦指数全球第二。加之这是政府失职,企业污染,秉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治理空气污染,应该将从污染企业所征的税与罚没贪官财产列为治污专项开支。
三、王毅说“你可以选择赚钱但呼吸肮脏的空气”,是将政府、企业与老百姓三类主体混为一谈。中国是政府选择了“牺牲生态环境换取GDP增长”,黑心企业主为了降低成本肆意排污,并与政府官员共谋(比如用贿赂收买政府部门主管官员)得以不受任何惩罚。任何一家可能带来污染的企业,从最开始的厂址选定、环境评估到最后的排污监管,老百姓从来就没有一丝一毫机会“选择”——除非王毅认定中国政府“代表人民”所做的选择就是老百姓的选择。
自由不是免费的。今后中国老百姓想呼吸新鲜空气确实需要付出代价,但这“代价”不是多纳税,因为再多的税也会被官员无耻挥霍并贪污;而是甘冒政治风险,团结起来参与环境维权,监管政府与企业,还中国一片蓝天与新鲜空气。
今天上推,跳入眼帘的是一条“中科院某所长说,老百姓不能总想呼吸新鲜空气不付代价”。想到今年弥漫两会的“环境恐慌”,认为不会有如此无良专家,于是上网查询此话真假,结果让我吃惊,财经网以“总理报告起草参与者:百姓不能总想呼吸新鲜空气不付代价”。
*王毅指鹿为马:将自然资源变为“公共产品”*
为了不冤枉这位现任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的王毅,先将其原话罗列于下:
1、空气是公共产品:“其实环境保护是一个个人选择的问题,你也可以选择赚钱但呼吸肮脏的空气。”“当然,也不能 以某一个人的利益代表大家的选择。政府还是应当承担治理责任的。毕竟收了纳税人钱,应该提供干净的空气,是一种公共产品。”
2、老百姓应该为呼吸新鲜空气付代价。王表示可以征收环境保护税,针对不同的污染物设定不同的税种及税率。而且,征税的对象主要应该是企业。“当然,也要考虑到企业的税负。企业的税负本身已经很重了,“企业也可以通过提高价格将一部分税负转移给消费者,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老百姓不能总想着呼吸新鲜空气却不付出代价。”
空气与水是自然资源,在人类社会未曾诞生之前就存在,它们与阳光一样,都是大自然对人类的恩赐,不是任何政府为其人民提供的“公共产品”。相反,在没有政府的地方,即人迹罕至之处,空气反而更新鲜。随着第三代人权观念环境权的出现,新鲜空气与干净水等自然资源的获得被阐释为人类的自得权利,但从来没有人将其阐释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
*人类呼吸新鲜空气属于环境权*
在此必须先阐述第三代人权——环境权的产生。
人类社会产生之后,土地,以及土地附着的地面资源森林等、地下矿产均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被私有化,只有空气与水不曾经历过私有化与国有化,还属于人类天然就享有的权利,它们本身不具有“公共产品”的任何属性。
为了不让中国读者产生混淆,这里必须说一下自来水的商品化过程。
随着工业化进程,人们发现人口密集之地与某些经过工业化污染地区的水不能直接饮用,需要经过处理过滤,这就是自来水。从此,提供自来水就列入为各城市政府的市政管理范围,上世纪50年代以后西方公共产品理论日趋成熟,自来水与供电等就列入公共工程。因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不同,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有国营、民营。美国是民营,但有相关法律约束这类公司行为。但天然水与空气从来就没有成为公共产品。空气因其无处不在,无法私有化,也无法商品化。
环境权观念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人类随着科技进步,对人与环境的关系有了全新的认识,知道工业化会带来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与空气污染,于是开始了环保运动,并产生了第三代人权观念, 即环境权。
人权观念的产生按其诉求的不同分为第一代、第三代与第三代,亦称为初创期、发展期与升华期。第一代人权观念起源于反对封建压迫,人们要求的是政治与公民权利,比如选举权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与集会自由;第二代人权起源于反对资本压迫,人们要求的是生存权,即就业、养老、公共医疗等各种经济权利。第三代人权发韧于人类反对有害环境的压迫。在恶劣环境的压迫下,人类无法维持正常的生存和繁衍,所以西方社会的先觉者举起环境权的旗帜,要求良好的环境。
环境权的基本阐释如下:环境权属于人类天然就有,其主要特质是自得,它不是通过与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履行义务来实现,比如不是通过老百姓向政府纳税来实现,因为根本不存在这种主体,而是通过权利主体本身的努力来实现。比如空气,初生婴儿一出生就能通过呼吸满足自己的需要,无需等待任何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这就是自得权利。
环境权作为一种自得权在世界范围引起重视,联合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包含环境权的实质内容和要求。美国作为环境权观念的发源国之一,许多州明文环境权的保障,例如宾州宪法第1条第27项规定:“人民拥有淸洁空气、净 水、以及保有环境的自然、风景、历史、与舒适的价値之权”。 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德国、南韩、南斯拉夫、波兰、葡萄牙、智利、 巴西等国在其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了环境权,日本和美国还广泛地受理了以保护环境权为案由的案件,开始了环境权的司法实践。
*“空气公共产品论”有意忽视了什么?*
以上所述,无论从空气属性还是从世界对环境权的阐释,都可以证明王毅的“空气是政府提供的公共品”这一说法之荒谬。这里只需要再指出王毅有意忽视的是什么。
一、中国的环境恶化,是政府长期放弃对环境的监管责任所致。无论是在污染企业投产前做环境评估,还是在企业生产期间的监管,各地政府都未尽到起码的职责,相反为了GDP这一政绩考核指标与地方财政,与污染企业共谋。也因此,中国才会在近30年之内出现数百个癌症村,江河尽污,空气成了雾霾。应该说,雾霾才是中国各级政府与污染企业长期共谋,污染空气,为本国国民提供的有害“公共产品”。
二、治理空气污染是政府应负的公共责任。人民纳税长期供养中国各级政府,GDP的三分之一都成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国人的税负痛苦指数全球第二。加之这是政府失职,企业污染,秉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治理空气污染,应该将从污染企业所征的税与罚没贪官财产列为治污专项开支。
三、王毅说“你可以选择赚钱但呼吸肮脏的空气”,是将政府、企业与老百姓三类主体混为一谈。中国是政府选择了“牺牲生态环境换取GDP增长”,黑心企业主为了降低成本肆意排污,并与政府官员共谋(比如用贿赂收买政府部门主管官员)得以不受任何惩罚。任何一家可能带来污染的企业,从最开始的厂址选定、环境评估到最后的排污监管,老百姓从来就没有一丝一毫机会“选择”——除非王毅认定中国政府“代表人民”所做的选择就是老百姓的选择。
自由不是免费的。今后中国老百姓想呼吸新鲜空气确实需要付出代价,但这“代价”不是多纳税,因为再多的税也会被官员无耻挥霍并贪污;而是甘冒政治风险,团结起来参与环境维权,监管政府与企业,还中国一片蓝天与新鲜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