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北巴东县法院6月16号对引起中国舆论轰动的娱乐厅女服务员邓玉娇杀死据称要求她陪浴的当地官员的案件做出判决。法院认定,邓玉娇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由于她投案自首,加上心智障碍,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法院对她免于刑事处分。中国听众和网友对这一判决议论纷纷。
在今天的听众信箱节目里,我们谈一谈美国法律中对心智障碍和丧失刑事责任能力者的保护以及有关的争议。
首先谈谈美国法律中有关刑事能力的问题。在刑事案中,如果法庭裁定某人有心智障碍或者老年痴呆等问题,无法理解司法程序,弄不懂针对他(她)的指控,也无法理性地协助律师为自己辩护,那么,此人便为视为不具备接受审判的能力(incompetent to stand trial)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方和辩方都可以要求就被告是否有能力受审举行听证。经过心理专家鉴定和法庭听证,法官将裁决被告是否有能力。美国联邦和各州司法系统都有这方面的法律。
如果某个被告被判定不具备接受审判的能力,他将被送入医院治疗,等能力恢复后,再重新受审。联邦和各州对住院期限有不同的规定,少到缅因州的30天,多到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年半。倘若近期内没有多大希望恢复被告的受审能力,就要停止治疗,让被告出院。如果想把被告长期关入精神病院,那必须另外进行司法程序。
1987年,一名叫肯尼斯.科蒂斯的男子在康涅狄克州开枪打死和他分手的女友,然后开枪自杀未遂,把自己打成重伤。一年多后,科蒂斯以谋杀罪接受审判,但是经专家鉴定,州法院判定他阅读和理解能力受损,记忆缺失,因此不具备受审能力。科蒂斯于是获释回家。后来,人们发现他上了大学,学习成绩还不错,于是缅因州法庭判定他恢复了受审能力,必须重新受审。科蒂斯在1999年承认犯有冲动杀人罪,被判20年监禁。
下面谈一谈另一个跟心智障碍有关的美国司法惯例,那就是“因精神错乱而无罪”(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 。
美国各州承袭英国普通法传统,允许“精神错乱辩护”。目前,多数州对“精神错乱”的法律界定是,某人有心智障碍,在作案的当时无法懂得自己行为是对还是错。还有几个州允许把某人因心智缺陷而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当成无罪辩护理由。
疯子犯罪不受追究的传统可以追溯到古代欧洲,不过,有的时候,罪大恶极者逍遥法外,也让很多人接受不了。执法人员、受害人权益团体、民权组织和精神病专家协会在这个问题上经常有不一致的看法。
1981年,一名叫约翰.辛克利的男子在首都华盛顿开枪打伤总统里根,还打伤了里根的新闻秘书、一名警察和一名白宫保镖。事后,辛克利以精神错乱而被判无罪。这起事件引起舆论哗然,国会在1984年通过了《精神错乱辩护改革法案》(Insanity Defense Reform Act )。在专业组织的压力下,这部法律没有彻底取消精神错乱辩护。不过,由于这部法案,在联邦司法系统中,嫌疑人控制不住自己行为已经不能再成为无罪辩护理由了。法案还规定,证明精神错乱的举证负担在辩方,而不是像以前那样要由检察官来竭力证明被告精神正常。
一般情况下,因精神错乱而被判无罪者要被送入精神病院。企图刺杀里根的辛克利至今仍关在华盛顿的精神病院。不过,首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位法官6月16号裁决,如果给辛克利更多的自由,他的健康可能会改善,他现在对他人和本人并不构成威胁。法官驳回了检方的反对,延长了辛克利出院探望母亲的天数,还允许他做义工并学习考驾照。
关键词:美国,法律,心智障碍,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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