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美国之音的听众信箱节目。
有网友在别处看到一篇有关一个名叫“全球互联网自由联盟”的组织开发突破网络封锁技术的报道,随后给美国之音发来电子邮件询问:请问美国之音与法轮功和全球互联网自由联盟是什么关系?
根据“全球互联网自由联盟”(Global Internet Freedom Consortium)自己在网站上的介绍,这是致力于开发有关技术,突破中国、伊朗等国家的网络审查和封锁的集团,成员包括一些公司和非盈利组织。
美国政府的广播理事会(BBG)和其中的一个成员“动态网络技术公司”(DIT)签有商业合同,向该公司付钱,利用他们的技术和服务,规避中国网络封锁。美国之音在广播董事会之下。
美国政府在签发商业合同时,不因宗教信仰而歧视。实际上,和美国政府签有商业合同的承包商与合同工,有着各种民族和宗教背景。
顺便说一下,美国政府雇用人员时,也执行“平等就业机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政策,不能有宗教歧视是其中一项标准。
*平等就业机会保障所有人就业权利*
说到“平等就业机会”,就让我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谈谈究竟什么是“平等就业机会”。
这个术语源自1960年代约翰逊总统执政时期。“平等就业机会”禁止雇主因种族、性别、信仰、宗教、肤色和祖籍国而对求职者和员工有所歧视。
反歧视的联邦法律从1960年代开始,历年来通过了很多,包括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案》、1963年的《同工同酬法案、1967年的《就业年龄歧视法案》、1973年的《美国残障人法案》和1991年的《民权法案》等等。如今,反歧视和平权政策早已超过联邦政府机构和联邦承包商的范围,已经深入到民间领域。
美国政府还设立了一些机构,以确保雇主雇用员工时不发生各种歧视。一个很重要的机构是“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该委员会执行所有联邦政府的平等就业机会法律,并负责监督和协调所有联邦政府的平等就业机会的规定、措施和政策。
如果有人觉得自己在雇佣机会上受到种族、宗教、性别、年龄等各方面的歧视,可以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投诉。该委员会将进行调查。性骚扰也被视为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如果发现歧视证据,委员会将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委员会可到联邦法庭控告雇主。如果委员会决定不提出指控,声称受到歧视的个人有权自己到法庭提起诉讼。
还有一些不归该委员会执行的联邦法律也明文禁止歧视和打击报复。1978年通过的《公务员改革法案》就禁止任何拥有人事权的联邦雇员在人事行动上有种族、肤色、祖籍国、宗教、性别、年龄或残障歧视。法律还禁止使用不会对员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的一些标准,比如是否已婚,属于哪个政党等来决定人事安排。按照人事管理机构的解读,人事制度还不得歧视雇员的性取向,也就是不能歧视同性恋者。法律还禁止联邦机构对举报本单位违法行为或者行使申诉权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换句话说,如果某员工投诉上级主管因为种族、性别或宗教歧视而不提拔她,上级主管不能嫌她无理取闹而把她开除。
联邦政府各机构和很多私营公司内部的人事和法律部门都设有专门处理反歧视和平权问题的办公室和人员。
关键词:美国,联邦政府,平等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