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美国之音的听众信箱节目。有听众问:为什么我来美国以后听不到美国之音了?还有听众问:听说美国之音不能对美国国内广播,这是为什么?
*《史密斯-蒙特法案》*
这就要追溯历史了。1948年,美国通过了《美国信息与教育交流法案》,这个法案根据发起议员的名字,俗称《史密斯-蒙特法案》(Smith Mundt Act)。直到今天,美国之音的广播和美国政府的公共外交仍然受这部法律的指导。
酝酿这项法案的时候,正是冷战开始时期。美国政治领袖们认为,除了政府之间的交往,民间互动和信息交流也是外交政策的一部分,同时,针对以苏联为首的共产党国家的宣传机器,美国也需要采取行动,向世界讲述和澄清真相。但是,有人警告说,美国不能像共产党国家一样,用国家资源操办宣传机器,和民间新闻机构竞争,并左右公众舆论。在这种背景下,《史密斯-蒙特法案》明文规定,美国政府传播给国际受众的信息,不得在美国国内传播。
这部法案经过两次修订,至今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美国之音为国外受众制作的信息,不能在美国境内传播,如有要求,对外信息在播出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可以用英语形式提供给国内的新闻业者、研究人员和国会议员,仅供“查看”之用。
*美国人可在国内上网看美国之音节目*
不过,在当今的信息技术时代,美国之音的节目已经上了互联网,美国人可以很容易地看到美国之音为国际受众制作的节目。美国没有某些国家所有的那种严厉的网络封锁,美国人在美国境内上网看美国之音的国际节目,并不违法。另外,听说一些美国当地电台也在重播他们录下来的美国之音的节目,但是这不是美国之音的行为,而是那些民间电台自己的行为。美国之音的节目内容属于公众领域,没有版权。
*妨碍公众知情权?*
讲到美国之音和《史密斯-蒙特法案》,还有一个案例也可以跟大家说一说。1996年,拉夫.纳德(Ralph Nader)成立的非盈利公民组织要求当时的美国之音上级机构美国新闻署提供某些“海外节目资料”,但是美国新闻署以法案不许对内传播资料为理由,拒绝提供。该组织诉诸法庭,原告声称,这些节目是有关国际政治、商业和文化极有价值的信息来源,美国新闻署随时向海外提供,却以原告在美国为理由拒绝披露。原告称,根据《美国信息自由法案》,他们有权得到这些政府资料。
上诉法院裁决,《史密斯-蒙特法案》有效,美国新闻署有权拒绝提供资料。因为这个案例,也有批评人士说,这项法案妨碍了公众的知情权。
*讨论《史密斯-蒙特法案》的修改与存废*
从1948年到如今,《史密斯-蒙特法案》历尽了60余年沧桑。在新环境下,这部法案将何去何从?
2009年1月,200多人,包括美国国务院和国防部官员、国会议员以及美国之音的代表出席了一次有关《史密斯-蒙特法案》的研讨会。前美国之音台长戴维.杰克逊在研讨会上说,在美国之音华盛顿总部工作的人都是“新闻业者”。他说,在告诉记者要写什么的问题上,美国官员告诉美国之音的记者的话并不比告诉《华盛顿邮报》记者的话要多。杰克逊认为,取消《史密斯-蒙特法案》对美国之音的限制,可以打消那些有关美国之音的节目在美国国内见不得人的批评。不过,在那次研讨会上,究竟是废除法案,还是放松法案,还把法案修正得更加严格?各方并没有达成共识。
有关这次研讨会的详情,可以参阅会议组织者马特·阿姆斯特朗的网站Mountainru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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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听众信箱,对内广播,美国之音,《史密斯-蒙特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