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合资企业的原工会主席在经历4年坎坷的维权路后,令他失望的是,法庭最后站在资方的立场上,裁决解除他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
唐晓东2000年受聘于中日合资企业“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总务部经理和工会主席的职务。在任期间,唐晓东努力为工人争取福利,例如提高工人的伙食标准以及增加工人劳动所需的手套和口罩等。
2003年,公司日方管理层突然要取消工人工资以外的福利待遇,引起了一些中方管理人员和工人的不满。于是,工人们提出组建工会,以便更有效地与资方交涉,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唐晓东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高票当选为工会主席的。
据唐晓东介绍,工会成立以后,试图通过自身协调,以及上级工会帮助协调,缓和与公司之间的矛盾,但都无济于事。
他说:“ 我们不断要求和公司领导谈,但是得不到回应,我们就找到媒体,也就是北京市总工会办的《劳动午报》,媒体见报后,海淀工会终于和公司领导见面了。当时,公司领导的态度是,我们对这个事有我们的看法。在这期间,也就是2003年11月3号,公司出台一个决定,解除我总务部经理的职务,要求我回家待岗,理由是向媒体提供不良的企业信息,败坏了企业形象。”
唐晓东表示,在海淀区工会、北京市总工会以及三方协调机制的斡旋下,双方于2004年使问题得到解决。公司当时答应三方协调机制恢复唐晓东总务部经理职务,但到具体落实时却变成恢复工作岗位和原待遇,补发两个月工资而已。
据唐晓东介绍,恢复工作后,工人们发现公司自备生活用水含有大量沉淀物,他向公司作了反映,但迟迟得不到回复,于是找到海淀区卫生监督局举报水质问题。卫生监督部门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水源许可证没有按时复查。公司因此以“工作重大失职”为由,作出《关于与唐晓东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提交海淀区工会。2004年8月,唐晓东被公司开除,成为北京市第一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
*二审裁决解除与公司劳动关系*
唐晓东之后便开始为期4年的仲裁和诉讼过程。他说,最初,劳动仲裁和一审都作出有利于他的裁决,即撤销公司决定,允许他回去上班。但是,二审却裁决唐晓东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公司罢免工会主席的决定有效,同时驳回他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
他说:“我唯一不理解的是,既然我们上级工会一再声明,不承认它的罢免决定,可是它的罢免决定却得到二中院的认可,这是我不理解的事。另外,二中院的判决,等于从2007年12月12日当天,我们双方就终止了劳动关系,也就意味着,2008年我自己想交劳动保险都交不上。如果这样做,个人受损失到没什么关系,可是以后基层工会主席,基层工会干部维权,压力是非常大的。”
唐晓东表示,他这几年的维权路走得非常辛苦,而且他对申诉结果已经不抱任何希望,因此不打算就此案采取下一步的法律行动了。
他说:“按照目前的体制,职工维权希望通过基层工会的途径,我觉得应该商讨一下。从总工会来讲,从媒体宣传来讲,都是希望职工加入工会,特别是我们农民工加入工会,希望工会出面为他们维权。但是,如果基层工会主席都面临象我这种问题,只能把一个矛盾变成两个矛盾,变成了工会主席又加入一份矛盾,还有农民工的矛盾。这样只能使问题的解决更加困难,而且没有什么好的效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陈步雷认为,唐晓东作为企业内部的工会主席,来源于制度的力量非常微弱,即制度给予他的保障很欠缺。陈步雷指出,唐晓东一案反映出,工会主席的实际地位以及实际权利的保障和救济途径仍处于很尴尬的地步。
他说:“我们的很多权利都是宣示性的,它缺乏可诉性,就是通过诉讼来救济。没有救济的机制,就等于没有这个权利。我们对工会干部规定的那些权利究竟能否实现,有没有比较便捷的、低成本的救济渠道,有没有可能把它转化成一个法律上的案件。我们粗糙的思维造成的立法上,制度是孤立的,机制是残缺的,这样一来,很多东西就难以兑现。”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指出,唐晓东是否如人们所怀疑的那样,因为替工人维权而遭到企业报复,还有待事实的查证。尽管如此,唐晓东一案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他说:“他是因为维权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位工会主席,这个事情经过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影响很大。中国劳动法和工会法若要得到贯彻,很大程度上依靠这么一批敢于维权的工会主席。所以,唐晓东积极为工人维权的行为,应该值得肯定。”
虽然中国《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不应被随意罢免,企业无权取消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不能把严重失职的认定权交给企业一方,但是在实际操作时,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往往欠缺,唐晓东一案无疑对今后工会干部的维权产生一定影响。
关键词:中国,合资企业,工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