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错杀、误杀死刑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5日颁布一部有关规范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的司法解释。这是中国自2007年恢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力以来一系列为改革中国死刑制度所采取的最新举措。
*对错判具体定义*
为了规范死刑案件停止执行的过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8年11月24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并定于12月26日起开始施行。这部司法解释是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第二百一十二条中的判决“可能有错误”作出具体定义。
有四种情形属于所谓的“可能有错误”: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犯罪量刑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已经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司法解释规定,如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上述错误,必须要把停止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同时司法解释还暗示,尽管下级人民法院在发现“有错误”时,有权停止执行死刑,但死刑的最终复核权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鉴于国际社会对中国死刑制度的越来越多的批评以及对彻底废除死刑制度越来越高的呼声,中国从2007年以来采取一系列措施试图改革中国的死刑制度。这包括,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推动死刑二审开庭审理,以及用更人道的注射方式代替传统的枪决。12月25日的这部关于死刑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中国试图对死刑制度改革的所迈出的又一步。
有中国法制研究方面的专家认为,这部司法解释体现了中国对处理死刑上所采取的比较慎重的处理办法。
*王友金:地方法院过去草率*
香港中文大学亚洲太平洋研究所中国法制计划研究员,曾在中国多年担任律师和法官的王友金教授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表示,中国的地方法院过去在死刑执行上过于草率,而且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上没有采取少判、慎杀的政策。王友金教授认为这部司法解释的推出有以下几个原因:
“我觉得,一方面说明过去地方法院判处死刑的草率的处理的办法。另外一方面也说明,中共对死刑的政策将越来越采取慎重的办法。目前全世界很多国家都有废除死刑的处理,因为废除死刑是世界的趋势。中国要跟世界接轨,也必须在死刑方面采取废除的办法。”
*立竿见影?*
王友金说,最高法院的这部司法解释是中国在最终废除死刑上所走出的重要一步,同时也是中国在法制建设、更加人权、更加民主的道路上的一个进步。这将为将来的司法改革奠定基础。但王金友也认为,这部司法解释的颁布不一定会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他说:“不可能对这个解释寄予太高的希望,只能抱审慎乐观的态度来对待这个解释。”
*滕彪:难减少死刑错案*
北京的律师滕彪则认为,这部司法解释本身反应了中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弊病。而它的出台也很难达到减少死刑错案的效果。他说:
“因为(中国)整个的司法体制不独立,诉讼制度,证据制度存在非常多的漏洞。尤其是对公权力,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和法院的司法权力没有有效的约束。如果没有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和受到有效约束的公权力,那么死刑错案,死刑冤案恐怕很难完全避免。”
关键词:中国,司法,改革,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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