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媒体报道,在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的证人不足5%。那么,造成刑事证人普遍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是什么呢?中国法律如何完善刑事证人的保护制度呢?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多情况下,对于未到庭的证人,法庭多以当庭宣读证言笔录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害怕遭到报复*
解放日报日前撰文指出,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在刑事案件中,有明确证人的案件超过80%,最后能出庭作证的却不足5%。文章援引一位专家的分析指出,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害者不敢再次面对犯罪分子,目击者害怕遭到报复以及侦查人员怕暴露身份等多重因素,常常会使法院遇到证人出庭难的问题。
根据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介绍,中国刑事证人制度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诉人提供的证人,另一方是辩护律师提供的证人。公诉人提供证人,一般都是以证人笔录为准,惯例是不出庭。被告人提供的证人,必须经过公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在取证的时候,要向公诉人申请,特别是向被害人取证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如果要提供证人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是否许可证人出庭,这是法院的权力。
”
张海律师指出,无论是公诉方的证人,还是被告方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都很低。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李苏滨律师分析了法庭多以宣读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在实践中,往往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和公检法相互配合更为紧密一些,因此公检机关提交的证言,法院通常完全采纳,因此造成检方认为不需要证人到庭,就可以完成指控的过程。”
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的莫宏洛律师则指出,刑事证人之所以普遍不愿出庭作证,还因为担心遭到迫害和打击报复。他说,证人越不出庭作证,违法犯罪分子就越得不到追究,从而加剧社会风气的堕落。
他说:“现在人顾虑多,考虑的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最典型的就是刑事交通肇事罪,虽然受害人发通知、登报,有奖征集证人,好多人虽然在路上看见了,就是不愿意出来作证,不想管这么多事,人情很冷漠。 ”
*呼吁立法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律师分析了刑事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所反映的问题:“我们的司法审判仍然只重视口供,或只看笔录,人到不到场好像无关紧要。其实,很多错案的出现就和证人不能到庭,只根据笔录或口供判案是直接相关的,另外也存在证人保护的问题。现在很多人出于等等原因不想作证,因为害怕报复,另外,中国也没有一个证人保护制度。”
解放日报的文章援引有关专家的建议指出,应当尽快通过立法完善刑事证人的保护制度,对证人实行庭前、庭中以及庭后相结合的立体保护方式。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立法,刑事,证人,报复,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