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向各位听众朋友介绍世贸组织法是如何实施的。世贸组织成员一旦发生国际贸易纠纷,必须在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下,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帮助。世贸组织一旦作出裁决,当事各方就要遵照执行。
*世贸组织及其成员*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TO),成立于1994年,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这个组织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性贸易组织。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该组织的成员。
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可以享受低关税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好处,但也要承担世贸组织协议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某一成员违背协议规定而导致贸易争端,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通过世贸组织内部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寻求帮助。这个机构隶属于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专门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
*解决争端从磋商开始*
欧盟委员会驻华盛顿使团的贸易部门负责人尼古劳斯.扎米斯(Nikolaos Zaimis)介绍说,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之前,还有一个磋商阶段。他说:
“假如我们和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发生贸易争端,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和对方进行讨论。我们会致函日内瓦总部并通知对方政府,我们会在信中指出对方的问题以及我们所关心的事项,并说明对方在哪些方面没有遵守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同时正式提出在日内瓦举行磋商,这个程序被称为世贸组织磋商。”
根据扎米斯的介绍,之后,当事各方的代表团会在日内瓦开会,会议主要采取问答的形式,其间也会有一些讨论。当事各方如果能够达成共识,皆大欢喜。如果无法达成共识,申诉方就有可能提请设立专家组来审议他们之间的争端,从而正式动用争端解决机制。
世贸组织秘书处的法律专家郑爱憬(Aegyoung Jung)指出,设立专家组便开始了准司法程序。她说:
“在磋商阶段,我们设法在60天之内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如果通过磋商仍然无法使争端得到解决,那么申诉方就可以提出设立专家组,这个专家组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领导之下,其职能相当于法庭。一旦提出设立专家组,准司法程序就开始启动。”
*专家组组成和人员挑选*
欧盟委员会驻华盛顿使团的贸易部门负责人扎米斯进一步介绍了专家组的运作。他说:
“这个专家组由3名成员组成,这3名成员必须得到当事各方的一致同意,这一点非常重要。由于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技术性很强,难度非常大,而且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请这个领域的专家担任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立后,接下来的程序就很像原讼法庭,第一次听审时,当事各方要提交证据,第二次听审时,专家组成员会提出问题。”
世贸组织秘书处法律专家郑爱憬说,通常情况下,专家组成员由世贸组织成员国政府推荐,他们是来自政府以及非政府机构的贸易专家。
郑爱憬介绍专家组成员的挑选过程说:“我们会把世贸成员推荐的专家放入一个花名册上,列为待选的专家组成员。当然,专家组成员也可以是花名册以外的人,这个花名册由世贸易组织秘书经手。一旦提出设立专家组,就会从其中或别的地方挑选专家,争端的当事各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推荐的人选。如果出现后一种情况,当事方可以要求世贸组织秘书长为他们指定专家。”
*争端解决机制按规则办事*
上面谈到,一旦出现贸易争端,当事各方会首先进行磋商,如果磋商不成,就要交专家组断定是非。世贸组织秘书处的法律专家郑爱憬指出,专家组的裁决必须严格地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进行。
郑爱憬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了非常严格的时间限制,专家组的审查标准也很高,而且受到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的制约。无论收到什么申诉,专家组成员都要客观地分析事实和有关法律问题。他们要对申诉本身进行调查,而且要解释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审查被申诉的问题是否违背了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
*上诉机构作出最后裁决*
欧盟委员会驻华盛顿使团贸易部门的负责人扎米斯介绍说,专家组审议的程序大概持续几个月。之后,专家组将提出一份报告,交送各世贸组织成员传阅。如果当事的任何一方对专家组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提出上诉。
扎米斯说:“上诉机构有点象美国的上诉法庭,它由世贸组织的常设成员组成。上诉机构的专家由所有世贸成员选出,任期6年,这些人通常是法学教授,在这个领域中是非常称职的专家。他们会从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议争端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申诉的复杂程度,他们会在几个月后对争端作出一个孰是孰非的决定。”
一般来说,上诉过程要持续90天左右,上诉机构审议完毕之后也要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自己的立场。世贸组织秘书处的法律专家郑爱憬表示,上诉机构作出裁决或建议后,必须得到世贸组织成员的审批才能通过决议。
郑爱憬说:“这个审批过程被称为‘负面共识’,比如说,在某一贸易争端中,上诉机构提出报告后,败诉方会设法阻止上诉机构作出不利于自己一方的决议。但是,除非所有参加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员都反对上诉机构作出的裁决或建议,否则决议自动通过。”
*最后决议必须遵守执行*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除了最初的磋商阶段外,基本上分两个步骤,专家组的审议,之后是上诉机构的复议。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最高机构。世贸组织秘书处的法律专家郑爱憬指出,一旦上诉机构通过最后决议,包括败诉方在内的所有世贸成员都必须遵守上诉机构作出的裁决和建议。
郑爱憬说:“如果争端解决机制指出败诉方有与世贸组织协议规定不符的地方,那么败诉方就要采取措施加以改正。一般情况下,争端解决机制会给败诉方一段时间实施裁决,如果发现败诉方没有加以实施,胜诉方有可能提出建议,要求对败诉方实施报复性措施。”
欧盟委员会驻华盛顿使团的贸易部门负责人扎米斯进一步指出,如果败诉方没有按照上诉机构的规定去做,制定或修改有关立法,以满足世贸组织协议的要求,那么胜诉方就会提出索赔或实施制裁,制裁主要通过增加关税的形式进行,数额多少则由仲裁机构决定。但是,扎米斯说,虽然采取报复性措施是有可能的,但是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扎米斯说:“我们遇到过很多争端,大多数情况下,问题都能得到解决。有的在磋商阶段得到解决,有的在专家组提出报告后得到解决,还有的在上诉机构提出报告后的过渡阶段得到解决,采取报复性措施虽有可能,但仍属于例外情况。当事方把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体现了一种成熟的商业关系。这么做不是要盛气凌人地指责对方。在当事各方无法通过政府之间的磋商解决争端时,就需要一个独立的机构为他们作出决定。”
*争端解决机制体现成熟贸易关系*
欧盟委员会驻华盛顿使团贸易部门的负责人扎米斯也提醒人们,发生贸易争端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问题,是非常正常的事。他说:
“人们对发生贸易争端不应感到恐惧,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这从成员的人数就可以看出,我们现在已经有150多个成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因为他们看到了加入世贸组织的好处。在现实生活中,贸易争端只是国际贸易中很小的一部分,偶尔出现争端也是很正常的事,有争端,就需要通过独立机构解决。”
*举例:中国与欧盟美国之争*
下面用一个实例介绍一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如何运作的。以欧盟和美国与中国之间发生的一场贸易争端为例,最近,欧盟正式要求世贸组织就影响外国金融信息提供商在中国运作的问题举行磋商,起因是中国政府在2006年颁布了一项限制性规定,这个规定禁止外国金融信息提供商直接向中国客户提供金融信息。根据规定,外国金融信息机构在中国运作必须通过新华社旗下的一个机构进行。
*欧盟美国要求世贸磋商*
欧盟表示曾试图通过合作和对话解决这个问题,并向中国当局指出,这样的发展与中国自己提出的建立稳定的市场以及现代化和具有竞争力的金融服务领域的目标相违背,同时也违反了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而作出的有关承诺。但是,欧盟表示,欧盟寻求对话解决争端的努力最终未能成功,因此只好诉诸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另外,美国助理贸易代表肖恩.斯派塞(Sean Spicer)表示,美国方面同样提出了就外国金融信息提供商的运作问题举行世贸组织磋商的要求。他说:
“美国宣布,已经就中国对美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处理方式正式向世贸组织提出了申诉。中国对外国金融信息施加的限制性措施,使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信息服务商在竞争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为新华社在中国金融信息流通领域充当了既是监管者,又是竞争者的角色。”
根据斯派塞介绍,美方自2006年9月以来就开始和中国就此事进行沟通,美方抱著敞开的态度,希望和中方共同解决这个问题。但如果不成功,就只能进入到下一步程序解决。
斯派塞说:“解决这个争端的过程也就是成熟的贸易夥伴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对于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中国来说,这并不是什么非同寻常的事情,因为当我们无法通过谈判解决问题时,就要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使这类问题最终得到解决。这是成熟的贸易夥伴之间的关系中常常会出现的问题。”
*争端双方都力求解决问题*
欧盟贸易专员曼德尔森指出,具有竞争力的和公开的金融服务信息市场是强有力的金融领域的生命力所在,而中国的规定破坏了市场平衡,对外国公司不利。但是,他表示相信,欧盟和中国将以友善的并且使双方都能互利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官员说,中方尊重欧盟和美国在内的世贸组织成员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各项权利。他说,中方将认真研究和磋商上述请求,并根据争端解决机制的各项程序处理此事。
有关专家指出,中国几年前才加入到世贸组织中来,作为一个新兴的经济大国,中国在国际贸易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外界对中国的期望也越来越高,希望中国在履行世贸组织义务方面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