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久前就一起涉及强效纯可卡因犯罪的案子作出判决,纠正了美国法庭在可卡因犯罪的判刑上存在的差异。联邦最高法院还赋予法官更大的权力,使他们在审判时可以根据案情斟酌判刑,而无须受美国量刑委员会量刑指导的限制。
*金布罗案起因*
在介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之前,还是先来看看这起诉讼的起因。诉讼的主要当事人维吉尼亚州居民德里克.金布罗是一位非洲裔美国人,是1991年海湾战争的退伍兵。2004年5月,他被判犯有走私强效纯可卡因罪和持有武器罪。他本人也承认自己走私了50多克强效纯可卡因。
根据美国量刑委员会提供的量刑指导,金布罗应该被判处19年到22年半徒刑。美国量刑委员会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它负责制定美国联邦法庭的量刑政策,同时提出具体的量刑指导。
*毒品重量和数量与刑期成正比*
迈阿密的肯德尔.科菲(Kendal Coffey)律师说,美国法律规定,犯罪刑期的长短取决于可卡因的数量或重量,也就是说,毒品走私犯私藏或走私的毒品越多,他的刑期就越长。科菲律师还指出,由于强效纯可卡因往往引起身体及精神上的强烈反应,因此美国法律对这一毒品犯罪的刑罚比对包括粉状可卡因在内的其它毒品犯罪的刑罚要严厉得多。
科菲律师说:“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强效纯可卡因开始侵入全美的很多社区,导致毒品犯罪率急剧增加。因此,有关当局下决心对强效纯可卡因犯罪实施比粉状可卡因犯罪更为严厉的刑罚,从而导致前者比后者的判刑要严厉100倍。
“这两个判刑之间的巨大差异引起了争议。虽然大家都一致认同,打击强效纯可卡因犯罪是应该的,因为这个毒品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但问题是,强效纯可卡因走私犯是不是应该受到比粉状可卡因走私犯严厉100倍的刑罚呢?”
根据有关专家介绍,为了使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有一个统一的判刑标准,美国量刑委员会早在1980年代就制定了一系列的量刑指导。法律规定,走私5克强效纯可卡因,至少要判刑5年,这比粉状可卡犯罪的判刑严厉100倍。虽然美国量刑委员会也曾提出应该对强效纯可卡因犯罪和粉状可卡因犯罪施以同样的刑期,但是这个建议没有被美国国会采纳,因为当时的毒品犯罪活动非常猖獗,而美国政府在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同时,对强效纯可卡因犯罪和粉状可卡因犯罪的判刑上存在的巨大差异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联邦下级法院作出不同判决*
在金布罗一案中,联邦下级法院的法官杰克逊对可卡因犯罪在判刑上存在如此大的差异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对强效纯可卡因犯罪实施更加严厉的刑罚是不公平的。因此,他只判处金布罗15年有期徒刑,其中因走私强效纯可卡因罪判刑10年,因持有武器罪判刑5年。
显然,杰克逊法官的判刑比美国量刑委员会制定的量刑标准要低。对此,政府一方面向联邦第4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庭推翻了下级联邦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杰克逊法官的判决不具备合理的法律依据。
*金布罗上诉联邦最高法院*
金布罗不服,继续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他的代理律师迈克尔.纳赫马诺夫(Michael S. Nachmanoff)介绍了他们一方的法律依据。他说:
“我们的法律依据是,杰克逊法官的判决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因为大约3年前,联邦最高法院就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案子中判决说,20多年来,法官们一直按照美国量刑委员会量刑指导所提出的强制性规定来判刑,这种做法其实违反了宪法。这个判决后,法官们虽然在判刑时还会参考联邦量刑指导,但是无须再严格加以遵守。我们的观点是,美国量刑委员会的量刑指导只能起参考作用。”
*种族因素引人关注*
上面我们谈到虽然强效纯可卡因和粉状可卡因属于同一类毒品,但是,强效纯可卡因犯罪所受到的刑罚却比粉状可卡因犯罪所受到的刑罚高出100倍。有关专家指出,这是因为20世纪80年代毒品犯罪率激增,而且强效纯可卡因对人身体和精神上造成的反应更加剧烈,从而促使美国政府对这个毒品犯罪实施了更严厉的刑罚。
这个政策造成的后果是,很多非洲裔美国人因此受到了更加严厉的刑罚。根据2006年的联邦数据,因走私强效纯可卡被联邦法庭判刑的被告当中,非洲裔美国人就占了82%。
迈阿密的肯德尔.科菲律师分析说,强效纯可卡因犯罪在非洲裔美国人社区中更加普遍。他说:
“强效纯可卡因犯罪在市内贫民区似乎更加猖獗。如果法律硬性规定,走私5克强效纯可卡因被判处5年刑期,而走私500克粉状可卡因也被判处5年刑期,那么,人们就会提出这么一个担心,市内贫民区居住的大多是非洲裔美国人,这样,他们受到的刑罚就要比居住在市郊的使用粉状可卡因的人更严厉。”
有些专家指出,金布罗一案从表面上看只涉及到可卡因犯罪在刑期上存在的差异,从深层上观察却反映了司法制度的不公,因为非洲裔美国人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金布罗的代理律师迈克尔.纳赫马诺夫进一步分析了种族问题在这个案子中的重要性。他说:
“种族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绝大多数因强效纯可卡因犯罪而在联邦法庭被判刑的被告是非洲裔美国人,而大多数因粉状可卡因犯罪而在联邦法庭被判刑的被告则是白人或拉美裔美国人。
“从药理学上来说,强效纯可卡因和粉状可卡因其实是同一类毒品,它们的不同点仅仅在于强效纯可卡因要通过吸食的方式进入人体,而粉状可卡因则要通过鼻子吸入或注射的方式进入人体。但是,美国法律对在街头走私强效纯可卡因的人实施的刑罚比批发粉状可卡因的人实施的刑罚要严厉得多,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美国有色人种促进会首都华盛顿分部的执行主任希拉里.谢尔顿(Hilary Shelton)以具体数据说明,非洲裔美国人在可卡因犯罪的判刑上明显受到了歧视。他说:
“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曾经从人口结构的角度对非法毒品在美国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表明,使用强效纯可卡因以及其它毒品的非洲裔美国人的人数比例与他们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洲裔美国人占美国总人口的14%,而使用毒品的人当中,非洲裔美国人也占14%,这个比例是说得通的。
“但是,在对强效纯可卡因犯罪的判刑上,非洲裔美国人却占了这类犯罪判刑总人数的87%,这种判刑制度明显存在著种族歧视的成分。”
*给予法官更大斟酌权*
2007年12月10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布罗金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指出,联邦法官在审判效纯可卡因和其它毒品的案子时,可以在美国量刑委员会提出的量刑指导之外,酌情判处较轻的刑罚,以此缩小强效纯可卡因犯罪和粉状可卡因犯罪在判刑上的差异,也就是说,联邦量刑指导只起参考作用。
受到判决直接影响的主要当事人金布罗已经入狱3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后,虽然他的刑期不会再被延长。但是,他还是要继续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服满15年的刑期。
*政府一方对判决失望*
在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后,美国司法部回绝了媒体的采访,但是,司法部公共事务办公室在发送给记者的一份声明中指出:
“我们对这一判决表示失望,但是我们尊重法庭的决定。这个判决突出说明,美国国会有必要通过立法,澄清联邦判刑政策,以确保这一政策的一致性,同时维护法律的严格性、公正性和可预见性。”
*美国量刑委员会修改量刑指导*
需要说明的是,此前,美国量刑委员会就已经修改了联邦量刑指导,缩小了强效纯可卡犯罪与其它毒品犯罪在判刑上的差距,并且在2007年11月1号开始实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2月10号作出上述判决后的第二天,量刑委员会又一致投票通过,使新修改的量刑标准具有回溯性,也就是说,在新通过的量刑标准实施之前,因强效纯可卡因犯罪而受到过于严厉判刑的在押犯人也可以寻求减刑。
据估计,美国有大约2万名因强效纯可卡因犯罪而服刑的犯人有资格申请减刑。这个决定2008年3月3号生效。大约有3800名符合条件的在押犯人可望在第一年出狱。
*对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褒贬不一*
美国有色人种促进会华盛顿分部的执行主任希拉里.谢尔顿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表示称赞。他说:
“这个判决意味著,从现在开始,美国量刑委员会对强效纯可卡因犯罪的判刑标准不再被看作是强制性的,而只能被视为建议性的。因此,法官们在判刑时就有了更大的斟酌权。这个判决在很多方面都是一大胜利。”
迈阿密的肯德尔.科菲律师也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他说:
“多达2万多人有可能因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而获得减刑,因此从法律上造成的影响来看,一个判决本身就能使这么多的人获得减刑,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件。
“这个判决突出了两点:首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希望在判刑上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怜悯心,而不希望使判刑受到强制性规定的制约;其次,这个判决向全美的联邦法官发出了一个强有力的信息:他们最有资格在联邦法庭上对某一刑事案子作出他们认为是正确的判决。”
政府检控官以及民权活动人士担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会使成千上万的监狱犯人,其中很多是暴力犯罪团伙的成员,很快获得提早释放,从而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局面。
*司法公正性更为重要*
迈克尔.纳赫马诺夫律师提醒人们,这个判决并不意味著监狱大门会向犯人无限制敞开。他说,毒品走私犯,特别是强效纯可卡走私犯仍要面临严厉的判刑。
纳赫马诺夫律师说:“问题是,原来的判刑如此不公平,以至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美国量刑委员会不得不承认,应该减少对走私强效纯可卡因犯罪的判刑,因为走私这类毒品的人比走私其它毒品的人不公平地受到了更加严厉的判刑。现在,美国量刑委员会为联邦法官对已经被判刑并正在服刑的犯人施以减刑提供了一个机会。
“但是,人们也应该认识到,这并不意味著成千上万的监狱犯人都会立刻获得释放,回到社会当中来。这个减刑过程将在法庭的监督之下有条不紊地进行。”
有关专家指出,总体上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强效纯可卡因犯罪的判刑所作出的判决,使美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公平,有助于提高美国人对美国司法制度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