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一直是法律界、政界和民权活动人士关注的焦点之一,其实质涉及到宪法,最终都由联邦最高法院给予裁决。公立学校种族隔离的历史经历了有资料所称的隔离(segregation)、取消隔离(desegregation)、自愿融合(voluntary)和再度隔离(resegregation)几个阶段。
1896年最高法院针对普莱希案裁决,各州有权拒绝黑人使用公众资源,前提是黑人有自己的资源,从而为当时的种族隔离提供了法律依据。1954年最高法院对布朗案的裁决是,公立学校的黑白种族隔离违法宪法。上世纪70年代,最高法院的立场再度改变。在审理一系列有关上诉案件后做出的裁决是,如果各个学区认为已经达到了种族融合的目标,可以不再受法院命令的限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的居民区出现了某一种族居民集中的现象,他们愿意让孩子就近入学,于是有些公立学校白人多,另外一些学校黑人多,形成了另外一种形式的种族隔离。
*按种族比例分配学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学区按照黑人和白人学生的比例为他们分配学校,这样一来,有些学生就不能就近入学。一些学生家长在试图给孩子转学时被拒绝,因此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和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市的学生家长因为不赞成当地公立学校按照种族比例为学生分配学校的做法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这一政策不符合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经过层层审理,这个案子最终被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今年6月28号,联邦最高法院对路易斯维尔市和西雅图市的上诉案以5比4的表决结果做出裁决说,这两个城市的官员不能在学校推行提高学生来源多元化的政策,这两个学区目前的做法违反了宪法有关平等保护的条款。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指出,以学生种族分配学校的做法违反宪法,因为它只考虑到种族的平衡,过于简单。
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做出之后引起不同的反响。加大洛杉矶分校民权规划小组认为,这项裁决可能加剧公立学校另一种形式的种族隔离。
*家长有权选择子女就近入学*
但美国太平洋法律基金会主办律师莎朗.布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家长有权让子女就近入学,当地学区不应该以某一种族过于集中为由而加以干涉。她说:“家长按照自己的需要让子女就读某所公立学校,其结果可能导致某所学校中某一种族的学生人数比较集中,但这并不意味着所在学区有关部门需要调整种族比例。这不过是我们所称的家长选择,家长有权决定孩子就读哪所公立学校。”
布朗指出,家长有权决定自己的居住地区,因此也有权让自己的孩子就近入学,公立学校校区不应对家长的选择给予纠正。她说:“联邦宪法没有规定各个校区对家长居住地区的选择给予纠正,也没有要求对由此引起的公立学校中某一种族群体大于其它种族群体的后果给予纠正。”
美国肖特公共教育基金会项目主任琳森.比利说,她更加关心的是学校的教育质量,不论学生就读哪所学校,受到高质量的教育才是最重要的。她认为,目前解决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问题关键是解决贫困问题,公平地分配财富和各种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