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上星期就一项环保诉讼案举行口头辩论听证。此案涉及由12个州、3个城市和十几个卫生和环保组织提出的诉讼,具有里程碑意义。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可能对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遏制工业污染物排放的努力产生深远影响。科学家认为,工业排放物跟全球气候改变有关系。
经过6年的努力,这一环保诉讼案终于获准被最高法院审理。起诉人希望政府反污染的监督机构美国环保署能依据1970年对《清洁空气法案》的修订把二氧化碳定为污染物。
虽然二氧化碳是人呼吸的空气中自然产生的一个成份,但是大多数科学家认为,来自工业排放物和自然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碳进入大气层,在大气层上层聚集,导致地球的气候失衡。
*两国问题待裁决*
起诉人要求最高法院裁定两个问题:环保署是否有权把二氧化碳定为空气污染物?如果有这种权力,环保署是否能在法律层面上拒绝行使这个权力?
前麻萨诸塞州首席检察官助理、乔治敦大学法学教授莉萨.海因策林是最高法院审理的这个被称为“麻萨诸塞州诉环保署”案的诉讼状撰写人。她说,麻萨诸塞州以及加入本案的其它起诉人希望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能严格按照《清洁空气法案》的条文行事。海因策林说:“阅读一下法律条文,阅读一下条文的字句,仔仔细细地阅读一遍,我们就赢了。”
原告希望最高法院尤其要着重考虑《清洁空气法案》中跟汽车、卡车以及公共汽车尾部排气管的排放物有关的条款。
*二氧化碳从不是管制对象*
虽然环保署管制诸如一氧化碳、氮气、二氧化硫、甲醛等污染物的排放,但是二氧化碳从来不是他们管制的对象。海因策林相信,鉴于现在对二氧化碳对全球气温变暖影响的认识,《清洁空气法案》应当适用。她说:“《清洁空气法案》说:‘环保署应当管制导致或产生空气污染的、可以合理地推断会危及公众健康的任何空气污染物。’”
海因策林说,最高法院审理的不是气候变化的科学。她说,这里牵扯到的是受二氧化碳和其它温室气体排放物伤害的人民的健康和福祉。海因策林说:“请看《清洁空气法案》条文中‘空气污染’的定义。空气污染指的是:‘任何空气污染物,其中包括排放到空气周围的任何物质和东西’。当你阅读这句话时,确实很难找到理由说这些排放到周围空气中的物质不适用于这一条文规定。”
*环保署支持自愿限制排放*
环保律师爱德华.沃伦曾经在最高法院为很多诉讼案进行过辩护。他的看法不同。他说,规定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不是制定清洁空气法案的目的。沃伦说:“在此前做的所有决定中,环保署从来没有考虑过由环保署本身的规定体系所产生的额外二氧化碳排放的补偿环保后果。因此,过去35年的一贯作法是,从来没有把二氧化碳排放看作是污染物。”
环保署说,即使它有权把二氧化碳定为污染物,它也会选择不这样做。在布什政府期间,环保署支持自愿的而不是强迫的对二氧化碳和其它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控制。2005年,上诉法院做出了支持环保署不规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决定。这一分歧严重的裁决引发了最高法院目前受理的这个诉讼案。
沃伦律师说,《清洁空气法案》中规定的国内空气质量标准不是解决全球排放问题的适当基础。他说:“这些标准对于全球性的污染问题毫无意义。我认为,必须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国际问题来看待,因为让最高法院介入的话,会干扰行政当局处理这个问题和类似问题的权力。”
*或影响州政府立法*
前麻萨诸塞州首席检察官助理海因策林承认,即便在最高法院胜诉,也不会马上改变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她说:“让我来告诉你,如果我们胜诉的话,哪些事情将不会发生。最高法院不会对气候改变或者气候是否正在改变做出任何陈述。最高法院不会要求环保署对温室气体排放做出规定。这不是我们在诉讼状中陈述的问题。我们申诉的是,他们是否有权这样做,而不是他们必须这样做。因此,如果我们胜诉,案子将再次回到环保署,然后环保署再根据科学、根据法律决定是否要对这些污染物做出规定。”
本案的审理结果可能会影响加利福尼亚州和其它一些州通过的规定。这些州规定要削减远远超过环保署标准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预计最高法院将于明年6月对此案做出裁决。原告说,即使他们败诉,他们仍将继续敦促联邦政府采取更严厉的措施,限制导致全球气温变暖的二氧化碳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