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机关官员表示要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特别是超期羁押、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都要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但是有分析人士强调,中国必须从司法独立的根本问题入手,才能解决长期存在的执法部门知法犯法问题。
*约束检察人员*
中国官方新华社报导,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9月1号在全国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向全国检察机关提出,如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或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情形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
张耕表示,凡是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生的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都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五种情形”。
中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2003年8月开始试行的,监督员由检察机关从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企业中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检察机关考察确认”的方式选任。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五种”情形,分别是:应当立案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 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应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不执行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的。
*评论:司法不独立 违纪无穷期*
《动向》杂志总编辑张伟国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表示,非法拘留、逾期拘押、动用便衣警察在不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秘密逮捕,这些情况在中国由来已久,只要司法不独立,就不能从根本上杜绝:
“因为司法里面还包括了检察,在中国的体系里面还包括了律师,因为律师属于司法部,它还不是一个独立的职业 ,另外还包括公安,如果他们都是独立的话,他们相互之间也会有一个互相制约的监督,根本就用不着所谓的人民监督员之类的东西。”
*两万多人民监督员*
新华社的报导说,截止到今年6月,中国各级部门已经挑选并任命了两万多名人民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日前在有关工作会议上还强调,要建立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查办职务犯罪情况,要求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回访案件当事人、列席有关会议等制度,充份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尊重他们的建议权。
*张伟国:作用有限 装点门面*
《动向》杂志总编辑张伟国表示,并不否认人民监督员在少量具体案件中能够提供帮助,但是他们在整个司法系统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
“甚至于有可能有些案子通过人民监督员上报以后,提出异议以后得到了更正, 这个都有可能的,但是你要看在整个司法系统里面,它起作用的比例到底有多大,这是一个非常枝节的问题, 在司法独立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从某种角度讲,这种做法甚至于是帮共产党现在在司法系统里进行垄断性管理的一种化妆品, 是一个装饰,就是在胡弄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