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一家法庭星期一开始就有关中国在西藏残杀群体的指控进行审理,这一诉讼是由一个人权组织提出的。有国际法学家认为,尽管这个案子可以在国际上起到一定的宣传效果,但由于缺乏可执行性,因此这一案件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
*西班牙法律允许审外国人权案*
人权组织--支持西藏委员会根据西班牙一条法律对几名中国官员提出起诉,这条法律允许对违反人权的罪行进行起诉,哪怕这些罪行是在其他国家犯下的也仍然适用。支持西藏委员会指控中国政府在西藏残害群体,并且控告几位前中国官员,包括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前总理李鹏以及西藏五位军队和安全官员。
*藏人作证*
西班牙法庭在同意考虑这个案件将近6个月之后于星期一开始审理此案。西班牙国家法庭法官莫瑞诺在对这个案子做出裁决之前首先要听取目击者的证词。他已传唤了一位在西班牙居住了24年的西藏难民土旦王千出庭问讯。
支持西藏委员会的协调员坎托斯说,1958年,当土旦王千还是个孩子的时候,他的母亲被中国部队带走,从此杳无音信。
坎托斯说,这是西藏受害人第一次有机会为他们在中国占领下的亲身经历作证,也是推动西藏正义的历史时刻。在这次法律诉讼当中,支持西藏委员会说,自从中国在1951年占领西藏以来,有上百万藏人死亡或失踪。
*邱宏达:种族灭绝译法不妥*
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宏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对这个案件中的一个关键词--genocide下了定义。他指出,过去中国把这个词翻成“种族灭绝”是不正确的。
邱宏达说:“genocide这个字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有的。因为它不单是种族,中共翻译为灭绝种族是不对的。它就是指大规模的杀人,不一定是哪个种族。像以前犹太人在建国以前,那个时候根本没有以色列这个国家,它杀人也是算genocide的。国民党执政的时候,在联合国把这个词翻成残害人群是比较通的。在台湾,中华民国制定了残害人群治罪条例。”
*公约、国际法和国内法*
在对西班牙法庭是否有权对在其他国家的犯罪进行审理这个问题进行法理分析时,邱宏达教授指出,西班牙法庭审理有关对中国官员的起诉是有一定的国际法依据的。他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genocide残害人群的公约就算是国际法,现在很多国家都批准了,并且在国内法律当中使用。
邱宏达说:“条约就是国际法。条约底下规定有genocide这个罪名,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通过以后,各个国家把它采纳为国内法。像在中华民国,台湾就制定了残害人群治罪条例,都有规定嘛。至于大陆有没有我就不知道了。这就是普遍性的管辖,任何国家都可以管。”
*只能在西班牙国内执法*
马里兰大学法学院的邱宏达教授对记者说,虽然任何国家都可以管残害群体的罪行,但是能否管得着则是另一回事。他说,江泽民过去是中国的国家元首,当时他享有豁免权;而他现在已经不是国家元首了,因此,如果在这个案子的裁决时江泽民的罪名成立,那他今后就不能去西班牙了。而如果他不去西班牙,那么西班牙法庭也不能把江泽民怎么样。因此,邱宏达教授认为,由于缺乏可执行性,这个案子的判决只有象征性的意义。
邱宏达说:“它没办法执行,除非到你的国家来。你不去西班牙它就没办法。你不到那个国家它就不能管。没有可执行性。但是在它的国家,你要是去西班牙,它就可以抓你。”
支持西藏委员会的协调员坎托斯说,西班牙法官莫瑞诺已向英国和加拿大发出请求,希望它们协助他询问另外两名自称是西藏国际犯罪的受害人。另外,莫瑞诺法官还请求西班牙外交部提供有关西藏的所有联合国文件和决议,以及被告的职责和可能的西藏受害人的任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