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总统陈水扁在他的女婿牵涉弊案之后宣布他要权力下放。前民进党主席施明德表示,陈水扁没有权力下放的问题,应该说是权力回归宪政本位。
前民进党主席、曾经担任美国乔治梅森大学客座教授的施明德说,前总统李登辉主导宪法的修正案让总统更加容易大权在握,当时他就很有意见。一向提倡内阁制的施明德认为,权力不是私相授受,权力下放是讲错话。
*施明德:应该是回归宪政本位*
施明德说:“这里头没有所谓权力下放的问题。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总统所属的政党如果在国会是多数,你可以说权力下放,但是现在在国会并不是多数,所以我认为他的权力应该是回归宪政本位、本来的位置,所以他没有权力下放这种事情。”
施明德说,他希望这个启示让台湾人民能够反省,为了避免政治权力以及责任的混淆,让未来的政局不要再这样空转,就应该让多数统治原则成为国家的机制,甚至整个国家运作的根源。
民进党立法委员林浊水说:“一个民主国家来说,各级政府、中央政府里面的不同职务,包括行政院长等各个部会首长,不应当让总统把所有的权力全部揽在自己的手中。例如,陈总统这次强调,行政院各部会的人事权以及国营事业的人事权,总统不会插手。换句话说,不同的层级有不同的权责范围,甚至上级都不方便直接干预下级的权责,这就是权力下放的涵意。”
权力下放牵涉到中华民国宪法以及修正案中对总统权力的授权与规定。中华民国宪法的第四章与第五章分别详细规定总统与行政院长的职权,其中第37条规定,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必须经过行政院长的副署。
*总统行政院长权力分责*
林浊水认为,这个设计类似法国的双重首长制度,总统对外、行政院长对内,各自掌管不同的事务。他说:“台湾的宪法设计跟法国比较相像,总统跟行政院长之间的权力分责是总统掌理两岸、国防、外交事务,这方面他比较有主导权,另外有关内政的部份,财政、经济、教育,基本上应当就是总理(行政院长)的权责范围,主要就是这样分工。”
中华民国宪法后来经过修正,修正案的第3条规定,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而修正案的第2条规定,总统发布行政院院长以及依宪法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的任免命令以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的副署,不适用宪法第37条的规定。
香港南华早报报导说,陈水扁的权力下放,意味着未来行政院长苏贞昌将能够放手做决策。不过,报导引述一些分析家的观点说,权力下放之后,陈水扁的权力还是很大,他将继续掌握外交与国防政策,对于台湾的安全还是有最后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