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从2006年3月1号起实施由国务院通过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不得歧视艾滋病人及其家属。不过,有维护艾滋病患者权益的人士认为,条例虽有积极一面,但是没有强调艾滋病人的人权,也没有法律的强制力量。
*规定不得歧视艾滋病人*
这是中国官方第一次详细明文规定如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传播,并规定为国内贫困阶层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检验和医药。有关条例还规定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
南华早报援引参与初期起草条例的清华大学教授李盾(音)的话说,新条例的一项重要的新内容是,一般的综合性医院有义务治疗艾滋病人。以前这种医院倾向于把艾滋病人拒之门外,有些医院一发现病人患艾滋病,就把他们转出本院。
*胡佳:条例无新意*
倡导艾滋病人权益的民间活动人士、维护艾滋孤儿权益的“爱源教育中心”的共同创办者胡佳认为,有关条例大致上是把中国政府有关防治艾滋病的规定综合起来,并没有多大新意。
他说:“我的印象是它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只是把以前杂乱无章的文字变成比较系统的文字。第二,我觉得它写的有些东西根本是空中楼阁,比如说:不许歧视艾滋病患者,这种话对于社会没有什么影响力。我们的国家和政府往往愿意用这种号召,其实当这种号召没有什么基础或者没有改变的土壤的话,那么这种号召完全是空的口号,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地方执行不利有法不依*
胡佳从自己几年来实际工作中看到,政府颁布的不少关于艾滋病防治的文件缺乏可操作性,即使具有操作性,基层组织机构也对其欠缺实施,甚至有法不依。
他说:“就‘条例’这两个字实际上表示它所代表的强制力相对较弱。”
胡佳说,例如,条例虽然规定医院务必为艾滋病人提供治疗,但是没有规定惩罚不执行者的措施,所以即使违反规定也能逍遥法外,权益遭受侵害者却因无法可依而申诉无门。
胡佳由于参与维权活动,最近被迫辞去了他在爱源教育中心的职务。
*未注明保护病患权益*
另外,海外中文网站博讯刊载北京维护艾滋病人权益组织爱知行研究所的评论说,条例全文中没出现“人权”、“权利”这样的词汇。实际上,中国艾滋病病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很有限。
胡佳有同样的看法:“我们没有在条例里面发现‘人权’、‘法治’之类的词汇,这种在当前的中国是最需要去强调的概念、最需要去保障的权益,但是在条例中没有体现。
*胡佳:条例具有建设性*
不过,胡佳承认条例有其建设性,那就是把有关艾滋病的措施整理成文,使得具体工作有了依据。但是他认为,给予艾滋病人平等权益的首要条件,一是共产党领导必须承认以前把艾滋病人妖魔化的错误。二是充份发挥民间艾滋病组织的作用,因为民间组织具有草根性,能去除艾滋病人的畏惧回避心理,容易开展工作。
胡佳表示,新条例确实指出需要鼓励并支持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个人,但是并没具体指明在这一领域最为积极活跃的组织和个人。
*UN:良好进展*
条例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歧视艾滋病及其家属,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中国办公室的协调人员乔尔.伦斯特罗姆说,“这一点呈现出良好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