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听众信箱节目里曾经介绍过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和制定的过程,其中谈到美国宪法的头十个修正案,也就是一般所说的“权利法案”。几位听众朋友希望了解一下“权利法案”诞生的缘由和内容。在这次听众信箱节目里,我们就来回答这几位听众朋友的问题。
*从不言而喻到明文规定*
美国宪法是1787年制定通过的。在各州审议批准的过程中,很多美国公民感到疑虑不安,因为宪法中没有明确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当时,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认为,既然宪法没有授权政府管理出版、集会等事务,所有不需要特别表明政府不具有这些权力。虽然这一立场在逻辑上是正确的,但民众在心理上感到难以接受。于是,宪法制定者们保证,将在第一届国会召开会议期间,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
第一届国会召开后,大多数议员赞成制定权利法案,而起草权利法案的任务落在詹姆斯.麦迪逊的身上。麦迪逊后来成为美国的第四位总统,他在美国宪法的起草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被美国人尊称为“宪法之父”。
麦迪逊是在维吉尼亚权利法案的基础上着手起草权利法案的。当时,国会议员们达成共识,认为权利法案将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加入宪法,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所需的冗长的批准过程。1789年, 提出了12条宪法修正案,但其中两条未能通过。1791年12月15号,其余十条修正案获得各州批准,正式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
*十条修正案*
现在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权利法案的内容。
第一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宗教信仰、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伸冤的自由;
第二条规定,纪律严明的民兵对保障国家安全是必需的,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条规定,未经房主同意,军队不得征用民房,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否则战争期间军队也不得占用民房;
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第五条规定,审判必须经过正当程序,一罪不得两判,禁止逼供和剥夺私人财产;
第六条规定,未经陪审团不得定罪,被告有权要求由律师为自己辩护;
第七条规定,必须保护民事案件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八条规定,禁止过重的罚金和残酷的处罚;
第九条规定,权利法案列举某些必须加以保护的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由公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规定,宪法没有授予联邦政府行使、也没有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和人民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