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听众朋友也许从新闻中听说过中国国家领导人江泽民和李鹏等人过去在美国进行短暂访问期间,一些持不同政见的海外人士以这些领导人在任期间违反人权和使用酷刑等指控,把他们告上了美国法庭。您也许会问,美国的法庭怎么管到中国去了呢?法庭在这些案子中是如何判决的呢?
*外国人侵权索赔法*
美国有一部法律称为“外国人侵权索赔法”,又称“外国人侵权法”,这部法律是美国第一届国会在两百多年前通过的。法律规定:对于外国人提出只涉及侵权的任何民事诉讼,而且侵权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或美国的条约,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具有第一审司法管辖权,换句话说,外国人可以因为违反国际法和美国条约的侵权行为到美国法庭提出民事诉讼,并要求得到赔偿。
美国国务院负责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的前助理国务卿、现任耶鲁大学国际法教授哈罗德·郭洪柱解释说,这里说的国际法是指国际惯例法,美国的条约是指美国和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他说:“美国缔结的条约是指由美国总统和其它国家领导人签署的协议,这个协议要得到双方国家议会的批准,在美国,要得到三分之二参议员的批准。国际惯例法是指由各国基于法律义务采取的行为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条文。例如,国际惯例法不允许使用酷刑,因此就产生了禁止酷刑的国际条约。”
那么,“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是在什么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呢?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教授威廉姆·道奇说:“在‘外国人侵权索赔法’通过之前五年,美国曾经发生过一起一名法国外交官在费城街头遭到攻击的案子。大多数学者认为,美国国会在通过‘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时,可能正是因为把这个案子考虑在内,才给予受到侵权伤害的外国人提出上诉并要求索赔的机会,在这个案子中指的是法国的外交官。”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拉尔夫·施泰因哈特说:“‘外国人侵权索赔法’确保非美国公民或外国人在成为他人违反国际法的受害人之后,可以到美国法庭提出诉讼。起初,遭到海盗劫掠的人和在美国受到攻击的外国外交官,可以根据这个法律到法庭提出诉讼并要求得到赔偿。”
*外国人侵权索赔法的实施*
“外国人侵权索赔法”1789年通过以后,几乎从来没有使用过。直到最近几十年,随着国际上对侵犯人权问题的担忧日益增加,人们才越来越多地使用这条法律,到美国法庭控告政府领导人和美国在海外的公司侵犯人权。威廉姆·道奇教授说,外国人侵权索赔诉讼经历了三个阶段。他说:“第一个阶段的诉讼主要涉及酷刑,酷刑是明显违反国际法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一致判决允许提出这类诉讼。第二个阶段的诉讼开始于1995年前后,在这期间,外国人起诉在外国的美国公司侵犯人权。第三个阶段是针对美国政府官员或被他们指使的人而提出的诉讼。”
*第一起外国人侵权索赔案*
下面向各位介绍一起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的案子。这个案子是根据“外国人侵权索赔法”起诉外国政府官员违反人权的第一起案子。这个案子说的是,1978年,多利和父亲·菲拉尔蒂从巴拉圭逃亡美国寻求政治避难,令他们震惊的是,巴拉圭阿森松地区的警察总长佩纳·伊拉拉也进入了美国。伊拉拉被指称为了报复菲拉尔蒂从事反对巴拉圭政府的政治活动,使用酷刑杀害了他年仅十七岁的儿子。多利和父亲菲拉尔蒂曾经设法在巴拉圭法庭讨回公道,但是,在律师被政府逮捕之后,他们便逃往美国。菲拉尔蒂父女二人首先通知了美国移民局,之后又在“宪法权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根据“外国人侵权索赔法”,以酷刑违反国际法为由,到纽约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伊拉拉,并为亲人被害要求得到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但是,由于诉讼是由外国公民对该国公民提出的,而且原告是为了在美国以外的地方所犯的罪行要求得到赔偿,再加上美国法庭过去都以不具备司法管辖权为由拒绝听审这类案子,因此是否能成功地提出诉讼很难预料。双方在这个案子中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是否给予原告提出诉讼的理由。诉讼理由是说,原告要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据,使法庭不仅同意接手案子,而且还做出判决并给予赔偿。
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教授戴安·阿曼分析说:“菲拉尔蒂的反对方认为,‘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没有为这类案子提供诉讼的理由,而只给予联邦法庭司法管辖权。他们认为,国会还需要再通过一条法律阐明诉讼的理由。总而言之,提出这类诉讼要经过两个步骤,‘外国人侵权索赔法’只做到了第一步,但却没有做到第二步,而缺少哪一步都不能提出诉讼。这些人士指出,除非国会再通过一条法律授权法庭行使司法管辖权,否则法庭就什么都不能做。但是,菲拉尔蒂一方说,‘外国人侵权索赔法’已经给予法庭对这些案子做出判决的权力。”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最后驳回了这个案子,认为国际法不适用于另外一个国家政府如何对待本国公民这样的问题,因此“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提到的司法管辖权,在这个案子中不适用。但是,案子上诉到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后,法庭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决认为,酷刑违反了国际法,联合国大会早在1975年就通过禁止酷刑的宣言。法庭还判予原告一千三十万美元的赔偿。菲拉尔蒂案判决后,联合国大会1984年再次通过禁止酷刑公约,美国国会也在1992年通过“禁止酷刑的受害人保护法”,对“外国人侵权索赔法”作了进一步的补充。随后,很多涉及种族灭绝罪、违反人类罪、战争罪以及酷刑等都被视为违反国际法,人们可以通过“外国人侵权索赔法”对犯有上述罪行的人提出诉讼。
*外国人侵权索赔法遇到新挑战*
下面为您介绍的另一起案子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当时,美国毒品管制局的一名特工人员被墨西哥的毒品团伙绑架并杀害。经过调查,美国毒品管制局确定墨西哥医生阿尔瓦雷斯·马缮因参与了谋杀事件。美国试图说服墨西哥政府把马缮因引渡到美国接受审判,但是没有成功,因此持美国联邦地区法院颁发的逮捕令,雇用了几名墨西哥人绑架并逮捕了马缮因,并且在关押他大约二十四小时后,把他押送到美国得克萨斯州。在对马缮因的刑事审讯中,马缮因的律师要求法庭驳回这一案子,因为绑架逮捕马缮因违反了美国和墨西哥之间签署的引渡法。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相继做出有利于马缮因的判决,但是,1992年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后,法庭判决说,由于美国和墨西哥之间的引渡协议没有明确禁止绑架行为,因此美国政府逮捕并审讯马缮因是允许的。但是,联邦最高法院把案子退回联邦下级法院重审。重审中,由于证据不足,马缮因被无罪释放,随后他返回了墨西哥。
1993年,马缮因到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分别向美国政府、逮捕他的美国毒品管制局的特工人员以及包括索萨在内的几位墨西哥人提出民事诉讼。在对美国政府及其官员的诉讼中,马缮因的法律依据是“美国联邦侵权索赔法”,这条法律允许因为政府雇员有侵权行为而对美国提出诉讼。在对索萨等墨西哥人的诉讼中,他的法律依据是“外国人侵权索赔法”。2003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说,马缮因可以起诉美国政府,因为美国毒品管制局没有在外国领土上进行逮捕的权力,判决还说,马缮因也可以起诉逮捕他的墨西哥人索萨,因为对他的强行逮捕违反了国际法。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律师卡特·菲利普斯在这个案子中,是代表参与逮捕马缮因的墨西哥人索萨的律师。他说:“根据美国的法律体制,每个人都会同意,奴隶制、酷刑和种族屠杀违反了国际法,并且可以作为提出诉讼的基础。这个案子提出的问题是,把一个人逮捕拘押二十四小时之后,交给美国政府特工人员扣押,并给予他和其他美国人一样享受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国际人权法?我们认为,这么做没有什么不对的。”
菲利普斯律师说,虽然“外国人侵权索赔法”给予联邦法庭司法管辖权,但是国会还需要再通过一条法律阐明诉讼的理由。但是,代表马缮因的律师、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拉尔夫·施泰因哈特说,“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本身已经给予法庭处理这类案子的司法管辖权,因为侵权行为属于普通法的范围。普通法是指由法官确立的法律原则。施泰因哈特教授说:“在美国,如果某人受到攻击,他不需要先查看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然后再提出诉讼并要求赔偿,因为这类案子仅仅涉及违反普通法的行为。美国第一届国会在‘外国人侵权索赔法’中使用侵权这个词就意味着,人们不需要先有相关的法律,才能提出诉讼。”
估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在2004年中旬对马缮因的案子做出判决。郭洪柱教授分析说:“‘外国人侵权索赔法’使美国法庭在促进人权方面发挥了带头作用,问题在于美国法院是否会继续这么做,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否会剥夺美国法庭的带头作用。”
*中国领导人在美国被起诉*
最后,我们再谈谈涉及江泽民和李鹏等中国领导人的诉讼。2000年,在六·四民运期间担任中国总理的李鹏在纽约联大参加会议期间,受到流亡美国的民运人士的起诉。2002年,原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芝加哥访问期间,在美国的法轮功成员到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庭以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的指控,起诉了他和中国政府其他高层官员。另外,北京市市长刘淇2002年到美国访问时,也被在美国的法轮功人士起诉。这些案子都是根据“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提出的,但是这几位中国领导人最后都被免于诉讼,因为根据美国法律,在任的国家元首可以免于诉讼,因此这些案子最后也就不了了之。
假设美国法庭做出判决,判决真得能够得到实施吗?威廉姆·道奇教授说:“这些判决往往得不到实施。要使某一判决得到实施,必须对被告的资产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比如你起诉江泽民,江泽民在美国有银行帐号,一旦你胜诉了,并且获得赔偿,那么这项判决对他的银行帐号就可以起到法律约束力。当然这项判决在中国是无法实施的,除非中国法庭承认美国法庭的判决,但是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提出这类诉讼的大多数原告都知道自己是得不到赔偿的,而且大多数时候他们也不是为了得到赔偿才打官司的。他们希望从法庭得到的是被告触犯国际法的判决。”
这么一来,“外国人侵权索赔法”的意义在哪里呢?拉尔夫·施泰因哈特教授说:“‘外国人侵权索赔法’的根本点是不让美国成为侵犯人权者的庇护所。这和美国作为人权卫士的观点是一致的。”
近年来,有些外国人到美国法庭控告美国在海外的公司在经营上违反人权或构成侵权,并成功地获得民事赔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外国人侵权索赔法”除了可以起到维护人权的象征性作用以外,还可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