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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三角火灾和劳动安全法 Title: Tiangle Fire and Workplace Safety Laws


1911年3月25号,纽约市一家生产妇女服装的工厂发生火灾,导致一百多名工人丧生,厂主被指控犯有过失杀人罪,因而被法庭审讯。这场火灾是“九一一”恐怖袭击之前纽约历史上最大的一起灾难。它唤醒了美国人的劳动安全意识,促使各州和联邦政府相继通过劳动安全条例和法规,从而为今天的美国职业安全法奠定了基础。

*三角火灾的经过*

今天,人们无论走到哪里都能看到各种防火设备。但是,二十世纪初期,不用说防火设备,就连供人使用的紧急出口都很少见。按照今天的标准来看,当时的美国劳动条件非常差。工人们不仅工作时间长,而且还常常处于危险的工作环境之中。虽然劳工安全和健康问题偶尔也会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由于美国的政治主要把持在大企业和特殊利益集团的手中,因此改善劳工安全和健康的努力基本上成为泡影。当时从英国普通法继承下来的美国法规定,如果出现工伤,举证的责任在雇员,雇员必须证明雇主是故意玩忽职守。但是,由于工人教育程度低,往往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法律权利,即使知道,也无力聘请律师到法庭上为他们申辩。因此,工人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下面给大家介绍的一次大火灾就发生在这个时期。

1911年3月25号下午,坐落在纽约市曼哈顿的“三角妇女服装厂”发生火灾,这家工厂当时是美国生产妇女服装的最大的一个厂家,工厂雇用的工人大多是刚刚移民到美国的年轻女子。“华盛顿邮报”的撰稿人戴维·凡·德雷尔写了一本书,题目是“三角:改变美国的一场大火”。德雷尔曾经在纽约居住过。他说,“三角妇女服装厂”的厂房和他的公寓只隔了一条街。

他说:“这家工厂在一座十层楼的第八层、第九层和第十层。星期六下午四点四十分左右接近下班的时候,第八层楼的一个裁剪板下面装碎布头的垃圾箱起火了,之后火势迅速蔓延。当时,工厂里有大约五百名工人。”

德雷尔说,第八层楼的工人最后死里逃生,第十层楼的工人在得到报警后,也从楼的顶部通过梯子跨越到旁边的一座楼上。但是,第九层的工人有一百四十多人被大火围困。唯一的安全出口被挤塌,另外两个出口,一个着起大火,另一个打不开。由于赶来救火的消防梯子只能到达第六层,因此很多女工为了逃命,就手拉着手一起从窗户上往下跳。由于冲力太大,把在下面接护她们的安全网冲破,跳楼的女工没有一个幸存。

原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第一任首席律师,现任美国天主教大学的法律教授本杰明·明茨指出,这场灾难给纽约市带来巨大的影响。他说:“三角工厂的火灾是‘九一一’事件之前纽约市最大的一起灾难,它给整个纽约市留下极其深刻的影响。纽约市为死者举行了隆重的葬礼。这场灾难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影响着纽约市和纽约州的政治。”

*三角火灾的审判*

“三角妇女服装厂”火灾后不久,一个大陪审团以过失杀人罪对厂主提起公诉,理由是第九层楼的紧急通道因为门被厂方锁住而无法使用,最终造成工人无处逃生而死亡。1911年12月4号,纽约市刑事法庭开始审讯这个案子。出庭的有一百五十多名证人。检控方提出的论据是,厂主因为担心工人把衣服偷出厂外,因此把紧急出口的门上了锁。但是,被告方辩护说,门并没有上锁,事实上钥匙就在门把上。法官指示陪审团成员,他们如果要做出厂主有罪的判决,就必须证明起火时门的确是锁住的,而且厂主事先明确知道门是上锁的。

宾夕法尼亚州的劳工法律师丹尼斯·森川说:“审讯期间辩护律师对一个主要证人进行了紧张的盘问,这位律师当时是很有名的。这位证人是一个移民,她英语讲得不好。但是,很明显,检察官已经辅导了她应该怎么说。辩护律师问了她五次有关当时的情况,而每一次她的回答都是相同的,而且逐字逐句都一样。陪审团最后裁决,她的证词是经过检察官事先教好的。”

1911年12月27号,陪审团因无法证明“三角工厂”的厂主事先知道门是上锁的而只好做出被告无罪的判决。1914年3月11号,工人们分别对“三角厂”厂方提起二十三起民事诉讼,审判结果是,厂方为每一个失去的生命平均支付七十五美元的赔偿费。

“三角:改变美国的一场大火”一书的作者戴维·凡·德雷尔说,公众对这样的审判结果感到义愤填膺。他说:“这一事件首先在民主党赞助下在纽约市议会掀起了一股改革风潮。这些立法深得人心,以致于它们在20世纪20年代末期和30年代成为整个民主党的行动纲领以及后来的新政,这是20世纪美国国内最重要的改革。”

*劳动安全改革法*

纽约市成立了一个由九名成员组成的工厂调查委员会,负责对纽约工厂的安全进行了彻底的检查。在1911年到1914年期间,纽约州根据这个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颁布了三十六项新的安全法。工厂调查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弗朗西斯·珀金斯后来还成为罗斯福总统任期内的劳工部长。到了1920年,除了六个州以外,美国所有州都实施了劳工赔偿法。

三角火灾后,纽约市和其它各州相继通过新的劳动安全法。曾经在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担任第一任首席律师、现任美国天主教大学法学院教授的本杰明·明茨指出,首先,防火条例变得更加严格。他说:“除此之外,一个更普遍的问题是,工人在工作中受了伤怎么办,例如工人操纵机床时,一只手被锯断,或者建筑工人从高楼摔下去。出现这种工伤,就需要治疗,治疗费往往非常高,而且也拿不到工资,甚至可能一辈子成为残疾,再也不能工作挣钱了。”

因此,除了防火安全以外,工伤以及劳工健康等一系列问题都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为此,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法律。1938年的“公平劳工标准法” , 规定了全国最低工资以及雇主最多要求个人工作的时间限度。政府还成立了劳动标准局,帮助各州提出自己的劳动安全计划。到了20世纪60年代,由于工作场所劳动伤亡的情况日益增多,人们发现一些有毒物质可能对工人的身体造成伤害,使得人们越来越感到保障劳工安全和健康的紧迫性。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沿用至今的重要劳工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经尼克松总统签署成为法律,并且在1971年初正式生效。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必须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并且规定在劳工部设立“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标准,本杰明·明茨教授解释说:“根据这个法律,联邦政府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执法计划。这个计划包括如何避免事故发生的规章,如果雇主不遵守规章,就会被罚款。政府还派检查员到各地查看规章的实施情况。”

*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的职能*

一旦出现事故或者收到工人的申诉,“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企业进行检查。但是,如果政府没有检查证件,雇主可以拒绝接受检查。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局”的规定和惯例,雇员还有权了解工作场所有些什么有风险的情况,同时也有权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拒绝从事危险的工作。但是,“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的做法也引起人们的争议。许多共和党人认为,政府这么做对劳动场所构成不必要的干涉,因此一直试图限制它的职权和经费。但是,很多民主党人把这个部门视为保障工人权利的重要工具,因此努力提高它的职能,并增加它的经费。

美国劳工部负责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助理部长约翰·亨肖说,检查和实施安全健康法规是他们的工作重点。他说:“我们在全美各地都有检查人员,他们的工作是对企业设施进行检查。如果他们发现工作条件没有满足我们的标准,我们就会颁发命令,要求雇主改进工作条件,很多时候我们要对他们施以罚款。我们还会定期检查企业设施,如果我们发现一两年之后企业的问题再度出现,我们就会实施更加严厉的措施。”

约翰·亨肖还说,他们的工作还包括制定确保工人安全的标准,由专家对安全标准进行研究和审议,一旦确定,就成为法律,并且得到实施。亨肖认为,企业除了保护它的财政资源以外,还要努力保护其人力资源,也就是企业的工人。他说:“我认为,在安全和健康上的费用并不是额外的开支。致力保护企业的资本,包括财力和人力资源,只会增加企业的价值。认识到这一点的开明公司和企业就会在保障劳工安全和健康方面走在前面,努力确保雇员有一个安全适宜的工作环境。这样的企业会长期存在下去,它们的利润会增加,企业会扩大,而且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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