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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布什起诉戈尔案和2000年总统选举 Bush v. Gore and 2000 Presidential Election


一些听众朋友一直非常关注2004年的美国总统大选。这一次,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是谋求连任的乔治·W. 布什总统,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是约翰·克里参议员。由于双方的民众支持率旗鼓相当,因此最后由谁问鼎白宫,现在还很难预料。一些人担心,今年的美国总统选举可能又会出现2000年总统选举那样以官司定输赢的结局。当时,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布什和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在关键的佛罗里达州有争议的选票问题上打得难解难分,最后对薄公堂才结束纷争,并产生了现任美国总统布什。

*选举团制度的产生*

在介绍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官司之前,我们先简单介绍一下美国总统是如何产生的。很多人不知道美国总统是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在大选中,各政党总统候选人要争夺来自全美五十个州五百三十八名选举人的选票,这些选举人由选民们通过普选产生。哪一位总统候选人赢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就当选为总统。因此,选民们大选投票选举的不是总统候选人,而是组成总统选举人团的选举人,然后再由这些选举人选出总统和副总统。这个制度是美国开国先父们在制定宪法时创立的,它的出发点是使一些人口稀少、交通不发达的小州的民意得到充份表达,因此规定各州都有一个选举人团,选举人的数目与它们的国会议员人数相等。但是,在现今各方面都非常发达的美国,是否有必要继续沿用选举团制度,成为人们争论的问题。

*大选官司的背景*

2000年11月7号总统选举投票后,最初的统计结果显示,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的普选票数和选举人票数均领先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布什。戈尔和布什的选举人票分别为二百六十六张和二百四十六张,而要获得总统选举的胜利,必须得到规定的二百七十张选举人票。但是,在掌握最后关键的二十五张选举人票的佛州,布什却略胜一筹。一些传媒迫不及待地抢先宣布什获胜,戈尔也给布什去电话表示祝贺,很多人以为美国总统就此一锤定音了。接下来,情况却急转直下,由于双方在佛州的普选票数差距太小,根据佛州法律,需要重新点票。民主党阵营以佛州设计并使用的选票误导了选民投票意向为由,要求重新点算佛州几个郡的选票。于是,戈尔撤回了对布什的祝贺,并且发表声明,呼吁遵照美国宪法解决争议。他说:“我们现在需要完全依据美国的宪法和法律,以公正、明确的方式解决大选中出现的争议,争议的问题是如何保持选举程序在整体上的公正性。由于事关重大,因此必须尽快加以解决,但是也要慎重,不急于做出判断。”

美国大选官司从此拉开了序幕。共和党急于宣布布什获胜,而民主党则采取缓兵战术,要求彻底清点选票。首先,共和党阵营在11月11号向佛州南部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禁止棕榈滩等几个郡的人工点票,但是被联邦法官驳回。之后,佛州州务卿、共和党人哈里斯根据佛州选举法限令两天内,也就是在11月15号之前必须呈交选票结果,否则选票全部作废,民主党阵营又开始提出诉讼,要求延迟点票结果。但是, 佛州地方法院法官拒绝了民主党阵营的要求,把决定权交给佛州州务卿,州务卿拒绝接受未完成的人工点票结果,并准备确认布什在佛州获胜,但是又被佛州最高法院阻止。佛州最高法院先后裁决人工点票继续并且包括在该州最终点票结果内,同时把正式宣布佛州选举结果的时间延期到11月26号,对此布什深表失望。他说:“佛州最高法院法官是在利用职权改变佛州选举法,篡夺佛州选举官员的管辖权,佛州最高法院这样做是越俎代庖。通过立法是立法机构的事,实施法律是行政机构的事。”

*美国的法院体系*

上面提到在2000年总统选举中,由于共和党和民主党在选票问题上发生法律争议,官司在联邦法院、佛州地方法院和佛州最高法院之间打来打去,而且不同的法院做出不同的判决。那么,美国的法院系统究竟是如何运作的呢?美国的法院实行的是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双轨制。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州法院系统则分终审(也就是最高法院)、上诉和初审三级。

原美国副司法部长韦克斯曼谈了这两个系统之间的关系。他说:“美国法院包括联邦法院,即联邦政府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唯一跨越这两个法院系统从事日常运作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下级联邦法院、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件,案件涉及联邦法律或宪法。”

加州洛杉矶分校的政治学教授亨宁解释了联邦和州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他说:“美国法院实行双权制,也就是说,州法院在州法律方面有自主权,如果是涉及州宪法和法律问题,而且不妨碍联邦法律和宪法,那么州法院有最后决定权。联邦法院拥有联邦法律和宪法的自主权,如果是涉及联邦法律或宪法的问题,则属于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

那么,既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是分开的,各有各的管辖权,最后的裁决由谁说了算呢?美国亚太研究院负责人孙远钊说,当一个案件既涉及州、也涉及联邦法律时,当事人考虑法院以往的判案情况后,要决定到哪个法院打官司对他最有利,因此会出现当事人到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同时起诉的情况,而在判决的时候,联邦法院一般首先尊重地方的判决。孙远钊说:“联邦法院会采取一个很重要的法则,那就是尊重地方,它会先把联邦部份的案子停下来,把案子全案移送到地方,让州的法院先把有关州的事务做成适当的裁判后,再以此为基础,来处理其它所涉及的联邦问题,尽量争取解决,不要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冲突。”

布什对戈尔一案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双方先是对薄佛州最高法院,当法院做出有利于戈尔的判决后,布什不服并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先是把案子返回佛州最高法院,在佛州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后,它才开始介入,并做出最终判决。在美国历史上,联邦最高法院介入总统大选恐怕还是第一次。下面看看这场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情况。

*大选官司和联邦最高法院*

2000年11月21号,佛州最高法院下令把正式宣布佛州选举结果的时间延期到11月26号之后,共和党阵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紧急上诉,设法阻止在几个有争议票的郡的点票。联邦最高法院12月1号听证后没有马上作出判决,而是决定暂时搁置佛州最高法院作出的人工重新点票结果有效的裁决,把这一案子退回佛州最高法院重审。但是,佛州最高法院之后再次作出对戈尔有利的判决之后,官司又重新回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2月11号,戈尔阵营的律师博伊斯和布什阵营的律师奥尔森对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口头陈述。布什阵营的律师指出,佛州的人工重新点票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因为点票方式不公平。戈尔阵营的律师则要求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佛州最高法院做出的允许人工重新点票继续进行的判决。他们认为,佛州最高法院已经努力确保双方都得到平等的对待。他们指出,要想对所有的选票一视同仁,就必须有统一的联邦点票标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2月12号以五比四的微弱多数,推翻了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判决要求阻止对有争议的选票进行人工重新点算,判决指出,各郡点票标准不同以及缺少一个司法官员监督重新点票的做法,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这项判决不仅等于宣布戈尔败诉,而且还意味着佛州最关键的二十五张选举人票最后由布什得到,从而使布什登上了总统宝座。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说,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违反宪法,这一判决再次突显了联邦最高法院有司法审查权。其实,美国宪法中并没有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这个权力是与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以及他审理的一个案子分不开的。原美国副司法部长韦克斯曼介绍了它产生的背景。他说:“美国历史早期,也就是19世纪初期,马歇尔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他确立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案子叫做‘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当时,亚当斯总统在卸任之前任命了一批行政官员,但是,杰弗逊总统上台后不予审批,因为他想任命自己的官员。因此,亚当斯任命的联邦官员马伯里就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杰弗逊手下的国务卿麦迪逊,以迫使麦迪逊完成审批手续。在审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由马歇尔担任首席法官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解释美国法律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职权。”

需要补充的是,马伯里根据1789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诉请联邦最高法院颁发命令状,迫使麦迪逊完成审批手续。但是,马歇尔首席法官认为,联邦宪法没有把向行政官员颁发命令状列入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之内。因此,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司法条例”违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也就因此确立。

*法院的判决决定选举结果*

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终身任职,除非受到国会弹劾不得被免职。联邦最高法院由九名法官组成,包括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八名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一般审理四类案件: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由三名法官组成的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以及州与州之间的法律争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布什和戈尔的官司做出了最终的裁决,但是,他们在最后各自独立判词中意见似乎并不统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中,有七人由共和党籍总统任命,其他两人由民主党籍总统任命,法院最后的判决支持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布什,而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七名法官中六位是民主党人,一位是独立派人士,它的判决又支持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因此,有些人士对法官是否能独立、公正判案提出了质疑,就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文斯在判决书的独立判词中也写到:我们也许永远都不知道究竟是谁赢得了这次总统选举的胜利,但是输家却很明确,那就是美国民众对法官能否不偏不倚捍卫法律的信任。

但是,设在华盛顿的美国天主教大学法学教授威廉姆斯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不是以党派意识来指导判案的。他说:“我认为法官的裁决不是以党派划线,而是以法学理念和思想意识划线的,因为把自己看作是民主党人和共和党人的法官在这方面的确存在分歧。我相信,提名共和党人为法官的共和党总统对法官是否严格解释法律,实施宪法的规定要更加关心,这不是说,作为法官在裁决时投票支持本党人就是以党派划线,而更多的是根据他自己的法学理念来解释法律。”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第七巡回庭资深律师顾问团副团长莱普说,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无论人们是否同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作为最高法律机构,它的判决必须服从。他说:“无论你是否同意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归根结底,戈尔在联邦最高法院是输了,他接受法庭的判决为最后定论,因为根据我们的法律体制,他必须这样做,这体现了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永久的法治机构在美国社会的正确性,同时成为人们信任司法系统的基础。”

就连戈尔在最后承认竞选失败的演讲中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他的演讲打动了许多人。戈尔表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最后判决,虽然他不服,但是必须接受。他说,在美国一所非常知名的法学院图书馆前铭刻这这样一句座右铭,那就是,不是出于人治,而是出于上帝和法律,这是引导美国民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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