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USCIRF)星期三(5月12日)举行听证会,说明了美国政府如何进行种族灭绝的认定,并为认定后的政策抉择及如何应对暴行提供建议。
美国政府已多次正式使用种族灭绝一词。美国此前已认定波斯尼亚塞族对波斯尼亚穆斯林、卢旺达胡图族对图西族、伊拉克政府对本国库尔德人、苏丹政府在达尔富尔对阿拉伯族以及“伊斯兰国”对雅兹迪人、基督徒和什叶派群体实施种族灭绝。就在今年,美国将20世纪初奥斯曼帝国军队有计划地杀死并驱逐超过百万亚美尼亚人认定为种族灭绝,并将中国侵犯维吾尔人人权定性为种族灭绝。
“中国政府正在实施种族灭绝和反人类罪,将以穆斯林为主的维吾尔人关押在集中营,”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主席巴尔加瓦(Anurima Bhargava)说。她还表示,中国政府在“采取措施减少维吾尔族人口,并大力将儿童与父母分开。”
巴尔加瓦强调:“美国政府必须认识到需要采取行动防止和制止这些暴行,以拯救生命,保护社区、家庭和儿童的尊严,重建社会,以及尊重宗教团体的信仰、历史和未来。”
联合国1948年12月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公约于1951年1月生效,目前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152个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公约规定,“缔约国确认灭绝种族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承允防止并惩治之”。
美国对种族灭绝的官方认定或可增加对这些罪行的国际关注,加强对犯罪者施加多边压力的理由,并加强追责努力。
如何认定种族灭绝?
曾在奥巴马时期担任国务院全球刑事司法办公室主任的巴奇沃德(Todd Buchwald)在听证会上表示,没有政策或者正式程序规定美国政府如何认定某一暴行是否为种族灭绝,但却有“事实上的过程”。
巴奇沃德说,一般来说,这些决定都是由非常高级的官员做出的,通常是国务卿基于国务院政策部门的信息做出的。这些部门包括相关区域的办事处和全球刑事司法办公室等。
据悉,认定种族灭绝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法律标准。美国国务院的律师参照《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评估事实与证据是否足以证明一个暴行构成公约中所定义的种族灭绝。
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灭绝种族指的是“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公约界定了有关灭绝种族的5种行为:杀害该团体的成员;给该团体的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以及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巴奇沃德说,对于“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一个民族、种族或宗教团体”,主流观点认为,这意味着有意在生物或物理意义上破坏相关群体,与所谓的“文化灭绝不同”。在实践过程中,证明这种意图相当困难。
曾在小布什时期担任国务院法律顾问的约翰·布林杰三世(John B. Bellinger III)此前也曾表示:“证明确实存在全部或局部消灭一个群体的意图,通常是种族灭绝认定的难点。”他还说,由于很难证明存在这种意图,国务院律师在使用种族灭绝这个词时一直非常审慎。
美国前国务卿蓬佩奥在今年1月宣布中国在新疆针对维吾尔等穆斯林少数群体的行为是种族灭绝。现任国务卿布林肯也认同这样的定性。布林肯领导的国务院在3月底发布的年度各国人权报告中明称,新疆发生种族灭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拘禁营中据信关押了数百万维吾尔和其他穆斯林少数族裔。他们据称在营中遭受了酷刑、强迫绝育、强迫堕胎、强奸和性虐待,以及政治灌输等侵犯人权行为。
中国一直否认虐待维吾尔人,也否认存在拘押营。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曾反驳有关新疆“种族灭绝”的说法。他表示,所谓新疆存在“种族灭绝”的说法“荒谬绝伦,完全是别有用心的造谣,彻头彻尾的谎言”。
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星期一说:“我们希望在涉疆问题上,能够多一些事实真相,少一些谣言谎言;多一些客观公正,少一些造谣污蔑;多一些交流合作,少一些政治操弄。”
认定同时也应防患未然
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副主席伯金斯(Tony Perkins)在听证会上说,认定种族灭绝只是一个步骤,人们必须做更多工作来制止和防止正在进行的“针对宗教团体的大规模暴行,无论这些暴行被称为什么”。
他说:“我们不能只关注‘种族灭绝’的标签,因为各国政府对这个术语审议的时间越长,犯罪者就越有胆量继续他们的种族灭绝进程。除了这些考虑之外,政府还必须警惕地寻找早期预警信号,并在任何可能发生大规模暴行的地方挺身而出,防止其发生。”
斯坦福法学院客座教授范沙克(Beth Van Schaack)在星期三的听证会上表示,如果美国做出了种族灭绝认定,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方式应对,既可以单独行动,也可以与盟友合作。
范沙克说:“我们应该考虑人道主义努力,问责努力,贸易措施以及利用外交论坛来推进这些问题”。
她还提到在新疆问题上,美国已经开始采取非常强硬的应对措施,但美国还可以在贸易方面做更多事情。
巴奇沃德曾与另一位前政府官员共同撰写过一份有关美国政府种族灭绝认定过程的研究报告。报告认为,采取行动防止或制止种族灭绝和其他大规模暴行比认定罪行更为重要。这种行动应基于对暴行发生风险的评估,决策者应更加强调在暴行发生之前对这种风险作出反应。
报告称,美国和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应不应仅仅局限于种族灭绝法律定义范围内的大规模暴行,而应适用于其他大规模暴行。美国政府应该强调其防止大规模暴行的道德承诺,包括那些不属于《种族灭绝公约》的行为。
报告还说,美国政府和其他倡导者应该采取具体措施教育公众,让他们知道其他大规模暴行罪行不应该被认为比种族灭绝更轻微或更不值得国际社会做出回应。
(美国之音莫雨对本报道亦有贡献)